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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24-10-06 09: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作者:潘奕辰(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立(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整体部署,其中一章专门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特别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及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必须经过行政执法才能转化为关乎人民切身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说,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比如,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如何高质高效推进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跨区域执法过程中各区域标准如何衔接,怎样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等。为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

  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前提。笔者认为,法治协调是指法律制度之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之间的协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实际效能,不仅要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还要确保行政主体执法过程的协调性,即行政主体职权划分的协调性以及行政执行程序的协调性。

  因此,一方面,我们要确保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规、制定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避免乱发文、奇葩立法等乱象,从源头化解行政执法不协调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促进政府职权划分的协调性,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权力配置。在纵向关系上,各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赋权下放事项的法制审核,列明允许赋权下级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减少甚至杜绝行政赋权的冗余或空白。在横向关系上,各部门应自查自省,及时清理既交叉重复且极少发生、又无实施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同时,必须确保各行政主体严格依规办事,既不僭越亦不推诿。

  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行政执法标准各有差异,影响着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制约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此,必须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一方面,要明确并细化各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凸显各区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背后的相似制定逻辑,缩小各区域行政执法标准的差距。另一方面,要推动跨区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协同配合,从动态层面实现各区域行政执法标准的协调适用。

  明确并细化各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的前提。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决定》则进一步强调“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这充分肯定了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的重要意义。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标准,因地制宜,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下,贯彻基准设定逻辑,细化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明确适用标准与适用程序等。

  推动跨区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协同配合是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的关键。为此,必须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建立健全不同区域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线索互联互通、行政执法标准协调适用,最终实现行政执法处理结果层面的互信互认,减少行政执法权能的重叠冲突。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与进度实时共享、多方可查,畅通跨区域行政执法中各执法队伍沟通渠道,以数字赋能,打破地方壁垒,消弭区域鸿沟,推动行政执法标准的跨区域衔接。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能够有效减少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瑕疵,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阳光透明,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首先,在制度建设层面,尽快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既要在宏观层面行政执法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也要在微观层面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尽量做到行政执法监督法规制度的全方位覆盖、全流程指导。

  其次,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进一步有效落地,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明确倒查追责路径。

  最后,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应顺应时代发展,紧跟时代浪潮,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一方面,在综合运用传统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善用数字技术,打造涵盖电话举报投诉、邮箱举报投诉、小程序举报投诉等多元监督方式的一体化监督平台。另一方面,健全完善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检察、纪检监察、行政诉讼、法治督查、政府督查与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多头并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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