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志办、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总部编史办: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主持下,全国广大方志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笔耕不辍、艰苦奋斗,为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了突出贡献。为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广大方志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第二轮修志工作和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三届三次会议确定的任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除与国家人事部联合开展表彰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活动外(另行发文),还要同时单独表彰一批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
1.先进工作者的范围
在方志机构工作满三年以上职工。
2.先进集体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方志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志机构,全军军事志系统,武警志系统。
(二)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先进工作者455名,先进集体225个。
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办法:各省、自治区为市、县地方志机构数的12%,4个直辖市各为5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10名,全军军事志系统为31名,武警志系统为20名。
先进集体名额分配办法:各省、自治区为市、县地方志机构数的5%,4个直辖市各为3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5个,全军军事志系统为31个,武警志系统为20个。
(三)评选条件
1.先进工作者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热爱方志事业,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
(2)对地方志、专业志、年鉴、地情书编纂和方志工作提出重要建议或创新意见,推动方志工作开展并取得较大成果。
(3)坚持良好学风,积极从事地方志理论研究,为促进地区地方志编纂经验交流和理论创新做出较大贡献。
(4)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5)在读志用志、开发志书资源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2.先进集体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健全,党员在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使方志工作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具备以下条件者:
(1)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地方志、专业志、年鉴、地情书的编纂和方志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在服务当地经济、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较大成绩。
(2)在抓好方志干部队伍建设、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方面,有较大成绩。
(3)积极开展方志理论研究,在推动地区、系统的修志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创新,促进地区、系统志书编修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4)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5)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上级政府、方志机构的指示,遵守有关方志工作的规章制度,圆满完成任务。
(四)组织领导和审核机构
成立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便于工作,领导小组由部分在京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成员组成。
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办理领导小组授权交办的事项。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内。
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织成立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和各省级史志机构、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总部编史办主任,负责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评议、审核工作。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1.评选工作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推选、审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作单位;评选对象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少数民族和女职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史志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志办、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总部编史办,要各自成立专门的评选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推选先进工作。评选委员会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评选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遴选,初选名单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方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公示通过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志办、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总部编史办将初选名单报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由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区、各系统推荐结果提交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评审委员会评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
4.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5.本次表彰先进工作,是全国方志工作开展二十多年来的大事,各地区、各系统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初选、上报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和《全国方志先进集体审批表》。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为1000字左右;附先进工作者近期2寸彩照,先进集体6寸合影,所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附软盘1份)一式五份。
(六)奖励办法
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方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建议当地政府或所在部门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时间安排
1.2005年4月,部署全国方志系统评选表彰先进工作。
2.2005年5月15日前,各地区、各系统上报各自评选委员会名单。
3.2005年7月30日前,各地区、各系统报送推荐的个人、集体的有关材料。
4.2005年9月10日前,对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进行审批。
5.2005年10月,召开表彰大会。
二、两个评选活动工作同步进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织的这一“评选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活动,与国家人事部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联合举行的“评选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活动工作同步进行,且后者以前者的工作为基础,即在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中再评选产生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具体步骤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委员会在本地区推选的省(不包括省志专业志机构)、地(市)、县三级地方志机构的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和全国方志先进集体中择优推选1名个人和1个集体,报全国地方志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国家人事部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织的全国地方志系统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评选产生10名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和31个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评选结果由全国地方志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联系人:陈旭刘丹
联系电话:010-65275968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雅宝胡同1号梓峰大厦5020室
邮编:100730
附件:1.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成员名单(略)
2.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略)
3.全国方志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
(略)
4.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略)
5.全国方志先进集体审批表(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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