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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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川人社办发〔2013〕17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志办公室:
近年来,全省地方志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艰苦奋斗、攻坚克难,与时俱进、负重前行,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全省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决定开展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地方志系统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在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45个、先进个人65名(附件2)。其中:受表彰的市(州)级地方志办公室在其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提名,报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不超过6个)。
二、评选条件
(一)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团结、勤政、廉洁,群众公认,当地党委、政府肯定。
2、认真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第二轮三级志书、抗震救灾志、年鉴编纂,在推进地方志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 重视加强地方志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积极开发方志文献资源在服务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4.重视加强地方志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在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修志人才培养、业务培训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
5.积极开展地方志宣传和理论研究,在推动修志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创新,促进本地区、本系统志书编修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二)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地方志工作法规、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热爱地方志工作,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理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恪守职业道德,刻苦钻研业务,勤奋工作,为志鉴编修工作做出贡献,得到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的信任和赞扬。
3.积极从事地方志理论研究,自觉总结地方志工作实践经验,对地方志工作提出创新建议或探索意见,推动工作开展并取得成效,得到单位和干部群众的一致公认。
4.努力宣传地方志文化,为地方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出新贡献。
5.没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志机构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工作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计生部门的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和部门工作的人员倾斜。基层单位和个人比例不低于60%,市(州)级地方志部门先进集体不超过6个,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不参加此次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地各单位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和推荐对象先进事迹(内容翔实、重点突出,控制在2000字左右)等初审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主要事迹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反馈到相关市(州)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请相关市(州)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推荐工作正式报告、公示材料原件、《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3、4、5各一式4份;先进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要严格审查,确保真实;附送300字以内简要事迹,要确保重点突出、事迹准确、文字精炼)等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先进个人登记表需粘贴2寸彩色证件照。所有纸质材料必须逐级审核加盖鲜章报送,并报送电子版本)。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上报的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颁发“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奖牌、“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个人”证书。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联合成立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综合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各地要设立相应的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务求做到高质量、高效率、严要求,切实做到好中选好,评出优秀,鼓励士气,推动工作。
联系电话:028-86522982 吴 琨
传真电话:028-86522568
通信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综合处
邮政编码:610012
电子邮箱:50417210@qq.com
附件:1.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四川省地方志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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