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征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印发《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征集办法》的
通 知
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各部门:
现将《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征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21楼省志编委省情信息工作处
邮政编码:610012
联系电话:(028)86522037 87661711
18081097571 18681229327
联 系 人:朱丹 何颖雪
2013年12月25日
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征集办法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方志馆(以下简称省方志馆)是我省重要的基础文化设施,是搜集、保存、整理我省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举办地情展览,提供地情咨询,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的基地和中心。担负着为国、为民存史,展示宣传四川历史文化精粹,提供省情信息服务,教化后世的历史重任。
为加强我省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的征集保存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是指记述、介绍、研究四川省自然、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历史的文字、图表、图片、音像、口述、电子文本等地方志及其他资料,以及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实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集,是指省方志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收集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的活动。
第三条 征集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关系到四川省历史文化的传承。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
人应当对征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征集范围包括:
地方志书:
1.历代旧地方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四川省现行行政区划内历代编纂的各级各类志书,包括各种刻本、活字本、抄本、稿本;各种版本志书的复制品,包括油印本、影抄本、复印本、影印本、古籍点校本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修和续修的四川省、市、县三级政府编纂出版的地方志书及其志稿(含资料长编、初稿、送审稿、终审稿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修和续修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编修的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村志、军事志、工矿企业志、山水志、园林寺庙志等。
地情文献:
1.四川省各级各类综合年鉴、部门年鉴、大事记、地名录、党史资料、文史资料。
2.四川省历代地方名人的传记、著述及相关史料等。
3.四川省当代地方人士著作(含抄本、手稿资料等)。
4.四川省各地家谱。
5.其他地情资料:记述四川省各地政治经济、自然地理、历史沿革、文化源流、民族民俗、风土人情、土特物产的纸质资料或照片、录音录像,以及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实物。
6.有关地方志文化的实物,包括雕版、文具、证书、文件、书画、信札等。
第五条 征集方式:
1.送交。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的各类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出版物,应在出版之后2个月内,提供10册(套、卷、份)送交省方志馆保存。
2.捐赠。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持有人将资料无偿赠送省方志馆。
3.复制。省方志馆从资料持有人处复制,不影响持有人对原件的收藏。复制时可以协商给予持有人一定的经济报酬,或其他形式补偿。
4.交换。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出版的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等与资料持有人进行交换,获取资料。
5.其他方式。由省方志馆与资料持有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的资料交流,多渠道征集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并报送省方志馆保存。
第七条 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出版的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应发放给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保存。
第八条 省方志馆征集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时,进行登记并出示凭据。资料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九条 省方志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予以鼓励、表彰。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历史文化和学术价值的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的捐赠,可以给予捐赠者一定的报酬。
第十条 省方志馆对征集到的地方志书和地情文献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任何个人不得将征集到的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损毁、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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