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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11:30:12

关于印发《四川省方志馆工作通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22 15:2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各部门地方志机构:

现将《四川省方志馆工作通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四川省方志馆工作通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为加强全省各级方志馆工作,促进方志馆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科学化,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方志馆是地方志和地情资料收藏利用中心、地情研究咨询中心、地方文化交流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工作平台。

第三条 方志馆工作是地方志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业务工作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其基本工作任务是: 

1.征集接收志书、年鉴、古籍、家谱族谱、口述历史等文史资料及实物; 

2.科学管理和保管各类资料和实物; 

3.开展馆藏资料开发利用,整理出版地情资料;

4.参与史志编修及地方志研究工作;

5.开展乡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进行地方文化交流、宣传及研究工作。 

第四条 方志馆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方志馆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方志馆工作人员要热爱方志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提升业务能力,提高工作质效,保证任务完成。 

第五条 方志馆所需建设、工作经费,报请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在中指组《方志馆建设标准》等规范文件正式出台前,方志馆的建设标准参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库房及其设施须坚固适用,具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防静电、防雷、防磁等功能。

第七条 方志馆应设立纸质阅览室(含古籍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影像阅览室等,完善阅览条件,为广大读者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第八条 方志馆应设立固定陈列室。陈列布展应将地情文化、地域风情、历史精髓、人文精粹等有机结合。

第九条 方志馆应设立临时展览场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方志、地情及各类专题展览。

第三章 征集与接收

第十条 方志馆征集、接收馆藏资料,应注意藏品的品种和质量,使藏品具有地方特色、独特价值和文化品位。征集、接收馆藏资料,可采取购买、征收、接受捐赠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方志馆征集、接收馆藏资料和实物的范围:

1.古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编纂的文献古籍、历代方志、史书、文集等;

2.志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出版的国家各部、委、办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志,部门志、专业志(含港澳台地区)等;

3.年鉴类: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年鉴、统计年鉴、部门年鉴等;

4.文史类:各类历史书籍、史料汇编、口述历史、报刊杂志等;

5.志鉴编修类:志鉴资料长编、大事记、初稿、修改稿、终审稿,史志工具书;

6.其他:家谱、族谱、谱牒,民俗资料,文物,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历代名人手稿、作品等。

以上志书、资料的电子版本,也应一并收集。

第十二条 方志馆征集、接收资料的要求和手续:

1.进馆资料应保持干净整洁、系统完整; 

2.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3.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颁发捐赠(或收藏)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 方志馆应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如馆藏资料查借阅览及库房保管保护、阅览室管理、电子阅览室管理、资料复制复印等制度。

第十四条 方志馆应按文献管理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科学分类、编号、排列、贮存。有条件的方志馆,应实现标准化、自动化管理。

第十五条 方志馆要应用图书、古籍保管保护等最新技术,妥善保管馆藏资料,延长其寿命。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旧志及相关珍贵资料,应用裱糊、缩微复制、数字化扫描等技术方法及手段,予以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六条 方志馆应定期检查馆藏资料的保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处理。未经鉴定和批准,方志馆不得销毁馆藏资料。

第十七条 方志馆应及时开展统计工作。对馆藏资料的收进和移出时间、数量,利用人次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按要求向本级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本馆工作统计报表。 

第五章 服务与利用

第十八条 方志馆免费向社会开放,进入方志馆参观或利用资料应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学生证、护照等)并办理相关手续。参观者参观展览、听讲座,利用者查阅、摘录、复制资料,应遵守方志馆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方志馆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目录、索引、提要),定期印制方志馆指南、新方志目录、历代方志提要等,以方便社会各界来馆查阅利用方志资料。方志馆应及时掌握方志资料的利用效果,完善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 方志馆要应用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使方志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共享化,建设馆藏图书书目数据库、目录数据库、方志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等,利用网站、微信等开展网上检索查阅方志资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数字方志馆、网上方志馆,大力推广电子查询和阅读。

第二十一条 方志馆应加强方志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根据需要编辑方志文件汇集和其他参考资料,经方志馆负责人批准可以公布方志文件。有条件的方志馆要设立编研机构,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各种方志史料汇编,开展或参加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方志馆应开展有地方志特色的文化活动、宣传活动和读者活动,有计划地邀请专家、学者开办讲座和交流培训,传播地方志及地方历史文化。

第二十三条 方志馆之间,方志馆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高校及史志研究机构之间,应开展馆际交流,实现资源共享、资料交换。

本通则由省地方志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方志馆工作通则(试行)》的通知pdf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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