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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18:53:14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13 10:48: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四川年鉴社: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九不准”规定》已经2018年6月4日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

2018年6月12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

(2018年6月4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川委办〔2017〕53号)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改进调查研究

(一)注重实际效果。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注意听取基层志办和职工的意见建议,了解工作真实状况,指导和帮助市(州)、县(市区)志办解决实际问题。班子成员对于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提请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予以解决或答复。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每年根据调研情况,完成1至2篇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二)严格调研活动。班子成员应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分管工作,年初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内容、时间、地点等。避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地方、一条线路、一个点位调研。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安排1至3名相关工作人员陪同,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随同调研。坚持轻车简从,原则上安排1辆调研用车,到条件差的地方安排越野车,出省调研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联系服务群众

(三)做好帮扶工作。做好定点联系贫困村、贫困户帮扶工作。班子成员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到联系乡(镇)宣讲党的政策;发挥部门优势协助上争外引,帮助贫困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药材、种养殖业,助推脱贫攻坚;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慰问困难群众,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每位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帮扶1户贫困户,每个支部帮扶1户贫困户;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到联系村开展帮扶活动不少于4次。

三、精简会议活动

(四)减少会议数量。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实行会议与预算支出挂钩,未纳入年初安排和经费预算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从严、从实、从简制订会议方案。我办每年只召开1次全省地方志系统工作会。主办的各类会议不得在名胜古迹、风景区召开。

(五)提高会议实效。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会议需要安排交流发言的,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应严格控制,交流发言直奔主题,言简意赅,不穿靴戴帽。需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能搞成工作汇报。精简会议材料,不发放已印制的正式文件。会议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精简节约。

四、精简文件简报

(六)减少发文数量。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机关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上级和其他省直部门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印发纸质文件。报送省委、省政府的简报严格控制期数和分送范围。

(七)提高质量时效。综合处应严格按公文制作有关要求,对文件和简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完善文件前置审核机制,做好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切实做到优质高效。拟提请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审议的文件稿,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综合处前置审核。经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办党组、办名义发文的文件稿,一般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贯彻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的,根据我办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不得照搬照抄。部署全局性、规划类文件稿尽可能简短,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3000字,简报每期篇幅不超过2000字。实行文件和简报资料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五、规范因公外出

(八)合理安排因公出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的规定,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审批。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国(境)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班子成员因公出访根据任务需要安排,因事定人,不轮流安排出国(境)。上级安排的出访按规定程序报批。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需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禁止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九)严守有关纪律。严格按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出访计划出访,经费严格在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内开支。不安排无实质内容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批准的天数、内容、路线、差旅标准执行出国(境)任务。班子成员出访,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接受、摊派出访费用。外方所赠送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管干部因私临时出国(境)严格按程序报批,其他职工因私临时出国(境)由办主要领导审批。外出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

六、简化接待工作

(十)改进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市(州)、县(市、区)志办、省志承编单位到我办汇报工作,外省志办来川考察交流,严格按程序报批,按接待规定和要求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1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上烟酒和高档菜肴,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厉行勤俭节约

(十一)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举办会议活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突破经费标准。会议原则上在机关会议室举行,确需在其他场所召开的,应严格审批。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由综合处统筹计划会议费用,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除特定会议外,原则上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会议活动现场遵循简朴原则,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十二)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范办公用房规划、配置、使用、维修管理。严禁超标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严禁超标准、超预算装修办公用房;严禁购置高档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严禁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装饰,严禁公车私用和违规换用、借用、占用公务用车,以及违规租用社会车辆。

八、带头廉洁从政

(十三)严格执行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班子成员、处级干部要带头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坚持勤俭办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交通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在社团、企事业单位兼职按规定报批。

(十四)带头廉洁自律。班子成员、处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为政清廉、秉公用权、以身作则,不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制度。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

(十五)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和分管联系方面的作风建设。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班子成员要认真听取分管处(社)执行情况汇报,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对照检查,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

(2018年6月4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巩固发展我办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在省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72号)及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关于对综合监督单位新提拔处级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提醒的工作方式

(一)党组书记负责对处(社)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

(二)党组成员负责对分管范围处级干部开展谈话提醒,也可受党组书记委托,开展相关谈话提醒。

(三)处(社)负责人受党组委托,可对本处(社)党员干部、一般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二、适用于谈话提醒的情况

谈话提醒的对象为存在下列情况的党员、干部:

(一)妄议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

(二)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执行我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九不准”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五)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六)在干部选任中为自己和他人拉票的;

(七)履职不力,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

(八)无故迟到、早退达到6次,擅自离岗、旷工的;

(九)其他需谈话提醒的。

三、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

(一)对党组成员、省管干部的谈话提醒,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要求开展。

(二)对处级干部的谈话提醒,在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指导下进行。

(三)对处级以下干部职工的谈话提醒,由机关纪委拟订谈话提醒工作方案,报党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四)谈话人员一般两人一组,设主谈人和记录人,按“谁主谈、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并做好谈话提醒记录。谈话完后,谈话记录交机关纪委存档。记录一般由机关纪委或人事干部承担。

四、谈话提醒问题的整改

(一)谈话提醒的对象应在谈话提醒后15日内针对谈话提醒事项及整改措施作出书面说明,送主谈人审核。主谈人应跟踪督促谈话人落实整改要求。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应在支部会(非党员在处务会)上对谈话提醒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说明。

(三)对接受谈话提醒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谈话提醒后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提醒谈话中,发现或收到重要情况反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报告。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九不准”规定

(2018年6月4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办党员干部行为,确保全办上下政令畅通、风清气正,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规规范,现就我办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不准编造、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和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不准妄议中央、省委决策部署。

四、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五、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利。

七、不准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排除异己。

八、不准对组织决定阳奉阴违、明从暗顶。

九、不准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中央、省委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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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终审:徐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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