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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11:24:31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规范(试行)》的函
川志函〔2021〕104号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30 17:40:11 浏览次数: 【字体: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规范(试行)》的函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21年9月29日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指导规范(试行)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规范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方志办)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提升志鉴成果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地方志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5〕9号)、《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指组字〔2008〕3号)、《〈四川省志〉各分卷审查验收办法》(川志发〔2009〕15号)、《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方志工作质量提升行动的意见》(川志发〔2018〕39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地方志办针对承担《四川省志》分卷编纂任务的省直部门(单位)、机构、协会、团体开展的业务指导(包括编修组织、编纂、审查、出版指导),以及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编纂、审查工作开展的业务指导,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省地方志办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具体由省志工作处负责。

第四条  实行总编负责制。以有效推进《四川省志》编纂业务指导为基础,组建《四川省志》总编班子,统筹省直部门志鉴编修业务指导,确定业务标准和原则。总编由省地方志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编由总编提名。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责任指导组。省志工作处负责调配人员,形成以老带新、结构合理的业务指导团队。

第五条  《四川省志》各分卷责任指导组由1名责任总编、1—2名责任编辑组成。责任总编由《四川省志》总编或副总编担任,责任编辑一般由省志工作处人员担任。

责任编辑负责与《四川省志》承编单位保持修志工作环节日常工作联系,协调会商解决审稿中提出的一般性修改事项;对志书送审材料进行整理;按要求对稿件进行审查;在责任总编指导下,联系承编单位开展修改工作;撰写复审阶段一审环节审查报告。

责任总编负责与《四川省志》承编单位协调会商解决审稿中提出的重大修改事项;对志书政治观点、政策法规、体例体裁运用、内容的完整性、记述的准确性、入志资料的翔实性、行文规范进行审查,撰写复审阶段二审环节审查报告;负责指导相关责任编辑的审查修改工作。

第六条   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指导,根据编纂规模设单一责任编辑或责任指导组。根据省直部门需求,其指导编纂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编纂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相关组织制度、编纂模式、推进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编纂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的篇目设计和编写方法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编纂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进行编写培训指导;

(四)督促省直部门对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履行审查职责,并对省直部门组织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省直部门需求,协助审查稿件;

(六)为提高出版物质量进行其他方面的优化建议。

第七条  责任指导组指导《四川省志》各分卷按“初审、复审、终审”流程进行审查,并负责复审工作。

(一)《四川省志》各分卷初审工作由各承编单位负责。各承编单位应组建分卷审查小组,采用事先分别审稿和再集中召开初审会形式对志稿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志稿内容的政治性、史实的可靠性、资料的翔实性、记述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同时注重对志稿规范的初步审查。其初审修改稿经分卷编委会再次审查后,填制《审查意见验收书》,与修改后的志稿一并交省地方志办。

(二)《四川省志》各分卷复审工作由省地方志办负责,各责任指导组具体承担。重点审查志稿政治观点是否正确、体例体裁运用是否得当、内容是否完整、记述是否准确、资料是否翔实、行文是否规范,并出具书面审查报告,对是否报送终审提出意见。各承编单位应根据责任指导组反馈的复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责任指导组同意志稿送交终审后,各承编单位应按要求印制数本终审稿送省地方志办。

(三)《四川省志》各分卷终审工作由《四川省志》审核委员会负责。重点审查志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保密规定;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表述是否准确。通过审核委员会成员分别审稿、集中召开终审会等流程,形成终审意见。审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总结,形成终审验收意见。各承编单位应全程参与终审会,如实记录终审专家意见。

(四)《四川省志》各分卷承编单位负责按终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经省地方志办验收合格方可进入出版程序。

第八条  责任指导组指导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按“初审、终审”流程进行审查,并指导相关部门规范开展好审查工作。

(一)初审由省直部门负责。具体承编部门组建由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采用事先分别审稿和再集中召开初审会形式对志鉴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志鉴内容的政治性、史实的可靠性、资料的翔实性、记述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同时注重对志鉴规范的初步审查。初审后,省直部门应根据初审意见对志鉴进行修改。

(二)终审由该志鉴编委会负责。采用事先分别审稿和再集中召开终审会形式对志鉴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政治观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内容是否完整,记述是否准确,资料是否翔实,行文是否规范。

终审通过且根据终审意见修改的志鉴成果,经该志鉴编委会审查合格后,进入出版程序。

第九条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的质量要求:

(一)观点正确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正确体现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内容注重体现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稿件中有关政治性内容必须做到正确无误。内容记述符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民族、宗教、统战和涉外政策的地方,应符合党和政府的规定和要求。

稿件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伤害宗教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

6.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主权和对外关系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体例规范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要做到横排门类,类为一志,纵述史实,述而不论;内容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标题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以志为主,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体裁运用合理。

省直部门年鉴要做到框架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框架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突出。

(三)内容全面

《四川省志》各分卷要反映四川省行政区域某一事业(行业)断限期内的历史与现状,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体现特色(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对前志缺漏、讹误的,应予补正。

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要反映省直部门、行业、某专业事物在断限期内的历史与现状,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体现特色(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

省直部门年鉴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条目选题选材准确、有效、新颖、系统,有效信息含量大,记述要素齐全。内容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突出。

(四)记述准确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所记内容涉及的区域、时间界限明确,史实准确;记述事项要素不缺,脉络清晰,重点突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有交叉关系的事物,在相关部分记述中应把握不同的角度,分清主次,此详彼略,或用互见法处理。记述人物要求准确、客观、公允,注意以事系人,坚持生不立传。

省直部门年鉴要准确设置条目,记述条目文字精准、数据准确。

(五)资料翔实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资料真实,经鉴别、考证、核实,资料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准确;主体资料齐全,重大史料无遗漏,能反映事物的连续性和系统性,人、事、物和时间、地点等要素齐备。

省直部门年鉴资料(包括图片、表格)真实、准确,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并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价值。

(六)行文规范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其文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记述,依事直叙;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

《四川省志》各分卷行文应符合《四川省志·凡例》《〈四川省志〉编写细则》以及国家有关要求。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用字应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为依据。常用词语以《现代汉语词典》(最新版)为准。异形词用法参见2001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中的数字书写,应按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执行。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中地名、人名、事名、物名等的书写,应使用全称,不能随意简称。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中的纪年书写,应规范书写和全志统一,清代和清代以前的中国历史纪年用汉字,括号内注阿拉伯数字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纪年,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纪年,不能两者混合使用。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中的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应按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 3100-3102-93)规定执行。

《四川省志》各分卷和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使用的标点符号, 应按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执行。

(七)配图恰当

图照真实清晰、要素齐全、主题明确、制作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图照规定;内文插图,位置适中,图随文出;涉及人物照片坚持以事系人原则,严禁使用有广告倾向的图照;地图(包括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采用国家测绘部门绘制或审定的标准图。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

(八)差错率符合出版要求

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差错率不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要求,正式出版的志鉴差错率按万分之一以内标准执行。

第十条  责任指导组指导《四川省志》各分卷出版环节业务工作原则:

(一)《四川省志》各分卷承编单位承担对出版社审校后志稿的补充、完善、修改工作。

(二)《四川省志》总编负责出版阶段志稿的政治审查,具有一票否决权;责任指导组协助总编完成志稿出版环节的审查,并指导承编单位配合完善工作。

(三)出版社负责出版阶段志稿三审三校,并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其审查意见中有与志稿涉及专业内容存在差异的,由省地方志办联系承编单位、出版社商讨决定。

(四)排版印刷企业负责出版阶段志稿的排版、校定稿制版修改、打印、制作等工作。所有流程均按相关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出版工作由省直部门负责,责任指导组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指导工作启动后,责任指导组应为所指导志鉴建立指导资料档案夹或档案盒,存放相关文件、审查意见、《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记录表》(见附件)等。

第十三条  《四川省志》编纂工作,省直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年鉴编纂工作启动后,相关责任指导组每年上门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指导完成后,责任指导组需一卷一表填写《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记录表》,存于相应的资料档案夹或档案盒。

第十四条  省地方志办每半年检查一次各责任指导组指导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与各责任指导组面谈了解指导情况,查看档案夹或档案盒,检查资料归档情况和《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记录表》,适时电话联系相关部门了解指导情况。

第十五条  具体负责指导工作的省志工作处适时组织责任指导组人员进行业务交流和培训。业务人员要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规范学习,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提升业务指导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省地方志办工作人员在指导相关单位组织、编纂、出版志鉴过程中,以及在审查志鉴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严格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向相关单位提出除修改志鉴稿件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

第十七条  省级志鉴跨部门、跨区域合作项目,相应的指导规范应会同相关部门或其他省(市)地方志主管部门商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中央驻川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等单位编纂的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和年鉴,省直部门编纂的其他史志类出版物,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地方志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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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指导省直部门志鉴编修工作规范(试行)》的函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终审:黄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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