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志函〔2023〕92号
四川省方志馆各高校分馆:
为规范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管理工作,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各高校分馆工作实际,我办制定了《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管理指导意见》。该《意见》已经2023年10月18日省地方志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管理工作,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各高校分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功能,服务高校教学科研,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是地方志服务高校师生的载体,名称为四川省方志馆某某(某某为高校名称)分馆。
第四条 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设立、审批、验收、管理等工作,在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方志办)领导下,由省情信息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五条 申报设立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在高校图书馆设立,与高校其他文化设施合设者,应当具备相对独立性。
(二)有相对独立、科学合理的藏书、展览、研编、阅览、服务等功能空间。
(三)建有完备的收藏、展示、研究、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实施科学、规范、高效管理。
(四)有一定规模的地方志图书资料馆藏。
(五)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等配置齐全。
(六)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承担省地方志办交办的有关科研任务。
(七)有开发地方志资源的基础条件,有独立完成的地情研究报告等成果。
第六条 满足条件的四川省高校可申报设立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
第七条 申报设立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应坚持突出特色、好中选优、典型引领的原则。
第三章 审 批
第八条 申报工作应严格履行程序。申报审核程序为:
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申报书),报送省地方志办省情信息工作处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省地方志办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九条 批准设立后,新设立的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做好开馆准备,省地方志办派员参加揭牌及开馆活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由所在高校负责管理,同时接受省地方志办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省地方志办和全省地方志系统向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赠送地方志、年鉴等成果,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安排相对稳定的人员及时接收,对实行快递到付的,由接收的高校分馆支付快递费用。
第十二条 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应对原馆藏地方志书和新接收的各地捐赠的志书进行整理、登记上架、开放阅览,对使用情况及利用地方志书形成的成果进行收集登记。
第十三条 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应承办省地方志办在高校开展的宣传宣讲等活动、适时开展研究成果的交流与互换。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自主开展的重大活动或重要事务,应及时向省地方志办报告。
第十四条 各高校分馆应在每年12月底向省地方志办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总结材料应附各高校分馆当年接收赠书书目表、馆藏地方志书当年借阅情况登记表、本校师生当年利用地方志的成果(含文章、论文、专著、音视频作品等)汇总表。省地方志办对高校分馆管理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研检查,并对各高校分馆管理和利用地方志的情况等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对使用“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场地或名义从事有违党和国家政策或触犯法律法规的活动的,取消其四川省方志馆高校分馆资格,取消授牌,收回牌子,不再赠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省地方志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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