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史志阅览室创建与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志函〔2023〕111号
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党史地方志研究室、地方志编纂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史志阅览室创建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关于“支持建设村史馆,编修村史、村志,开展村情教育”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办制定了《四川省史志阅览室创建与管理指导意见》。该《意见》已经2023年12月15日省地方志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四川省史志阅览室创建与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史志阅览室创建与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史志阅览室的通知》(川志函〔2022〕26号),《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史志阅览室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志函〔2023〕29号),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作用,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和精神需求,培育爱党爱国爱乡情怀,增强文化自信。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关于“支持建设村史馆,编修村史、村志,开展村情教育”相关要求,按《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关于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史志阅览室的通知》等相关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史志阅览室规范化、标准化、特色化建设,切实提高服务质效、提升服务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要。充分提升方志“育人”功效,依托史志阅览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史志宣教活动,鼓励人民群众从史志书籍中汲取精神养分和智慧力量,提升文化素养,丰富文化生活,坚定文化自信,实现史志服务人民群众“零距离”。
(二)坚持属地管理。省地方志办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省史志阅览室管理工作。各市(州)及县(市、区)地方志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以省市县共建的史志阅览室为示范和引领,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建好、管好、用好史志阅览室。
(三)坚持社会效益标准。以建成后发挥效益为标准,不能为建而建、更不能建好后放任不管。充分考虑区域平衡、地域特点、文化特色,结合场馆(场所)、管理人员、周边人员素质等情况,努力将史志阅览室打造成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平台、教化育人的重要基地、对外展示的重要窗口,实现“建得起、用得上、管得好”的目标。
四、管理利用
(一)健全管理制度。各史志阅览室应建立完善阅览室管理、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落实管理人员,做到制度落实、职责落实、人员落实;相关地方志部门应通过不定期走访、检查、评比等方式,不断提高史志阅览室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史志阅览室功能和作用。
(二)明确相关权责。省地方志办定期组织全省地方志系统向史志阅览室配送方志文化书籍等地方志成果,并开展业务指导。各史志阅览室应对在室书籍及展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确保符合史志阅览室定位。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相关地方志部门有权收回授牌:使用“史志阅览室”场地或名义从事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及触犯法律法规的一切活动的;未经授权擅自以“史志阅览室”名义对外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活动出现重大差错,严重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要求,或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的;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三)加强宣传教育。借助史志阅览室平台,长期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史志文化宣传和研学活动,通过带有史志元素的文化讲堂、知识竞赛、史志文献展、读书活动等,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史志文化被更多人了解和喜爱。
(四)深入开发利用。各史志阅览室可借助阅览室已有资料挖掘地情资源,开发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地情手册、乡土教材、地方历史普及读物等普及类地方志文化产品。
(五)强化动态管理。对已命名挂牌的共建史志阅览室实行动态化管理和常态化监督,对管理规范、利用效率高、文化活动开展活跃的史志阅览室,授予史志阅览室示范点(示范点的标准及授予办法另行制定)。
五、申报与挂牌
(一)申报条件。史志阅览室的创建应充分考虑地域位置、人口分布等因素,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报:有专门的场地〔可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站(室)、图书室、村史馆等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方志书籍,有管理人员,有史志专栏,免费对外开放。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主申报和地方志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主申报:有意向创建史志阅览室的单位按申报条件向所在地地方志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正式申报文件,并附满足相关条件的佐证材料。地方志部门推荐:在摸清情况、科学研判、做好对接工作的前提下,由创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地方志部门研究审议通过,并做好资料档案留存。
(三)命名挂牌。史志阅览室创建应根据创建单位申请,经所在地地方志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地方志部门命名,按统一格式制作标牌,并挂牌。与上级单位联合挂牌的,须请示上级单位批复同意。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共建史志阅览室,市、县所建阅览室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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