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优先安排这些人员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管理类岗位和公共服务类岗位,比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群团工作、公共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安置对象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法》提出,用人单位依法为安置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并按月足额支付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大龄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对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继续做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配合做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衔接工作。
《办法》强调,对发现扩大安置对象范围、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对发现用人单位有岗位使用混乱、人员管理缺失、待遇落实不到位、人员应退未退等情况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退回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设置公益性岗位资格;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问责追责。
记者 刘飞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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