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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四川首个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站:“河长+法官”拉起水生态保护网

来源: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21-10-26 22:00:21 浏览次数: 【字体: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四季亲水,水韵崇州”……走进崇州市永盛巷,巷口水蓝色的墙面上,几行介绍河长制的文字引人注目。

河长办法官工作站开展巡河活动。

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三年多前,坐落巷口两侧、相隔不到十米的崇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州法院”)和崇州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崇州市河长办”)选择将物理空间的“近”升级为工作格局的“近”——2018年5月,崇州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入驻崇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建立起全省首个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站(以下简称“河长办法官工作站”)。

为何要建立这样的联合监管制度?三年间,崇州河长办法官工作站在保护水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记者进行了采访。

缘起

两个“新机构”的困惑

对成都而言,崇州市的水生态地位不言而喻——这里是都江堰精华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系发达,水域面积约占市域面积十分之一,主要河流有金马河、西河、桤木河、羊马河、黑石河等河流10条,正在修建中的李家岩水库是成都的第二水源地。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2017年,按照中央、四川省和成都市的安排部署,崇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成立了河长办。“提到水污染防治,有种说法‘水务不上岸,环保不下河’。河长办在各类涉水事务管理中起到了统筹协调作用,明确责任,凝聚起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合力。”崇州市水务局局长、河长办主任戴万川介绍。

同样在2017年,崇州市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下简称“环资庭”),依法审理该院管辖范围内的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崇州本地部分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和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但两个“新机构”在运行初期都有一些困惑——一方面,随着依法治河、从严治河力度的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专业能力不足、证据收集难等问题逐渐凸显;另一方面,“环资庭”的法官感觉案子“久等不来”。

崇州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

“是没有环境污染案件,还是哪里出了问题?”通过与行政机关座谈,崇州法院环资庭庭长徐晓双发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中,法院的作用发挥不到位。

“事实上,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行政部门、检察机关、法院各有职权,如果能强化协同,必能增强合力,提升工作质效。”崇州法院副院长刘海涛介绍,在此背景下,崇州市完善“三长一官”(河长+警长+检察长+法官)制度,在河湖治理保护工作中引入了专业司法力量,强化“两法衔接”,推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齐抓共管、积极联动、相互促进。全省首个河长办法官工作站正是工作载体之一。

刘海涛介绍,河长办法官工作站确定了15名员额法官分别联系一名市级河长,并采取“一对一”和“一对多”的方式,对各级河长提供司法辅助,对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证据固定、刑事案件线索甄别提供司法建议和指导;同时,以河长办为平台,通过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调查执法等方式,实现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和法院高效协同,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发力

挥司法利剑斩断污染源

“河长+法官”的合力,最直接的体现就在案件办理中。

“以前遇到水污染案件,执法人员心里难免犯怵。原因是水的流动性和自然恢复性,使得涉水案件证据把控很难。在此背景下,行政部门因害怕被提起行政诉讼、害怕强制执行与当事人对立,执法难免偏软。”崇州市水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李佳表示,河长办法官工作站成立后,对这类问题,法官可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建议,执法人员也更敢为了。

设在崇州市河长办的法官工作站。

令李佳印象深刻的是一起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案。

该案发生地白头镇是崇州市农业产业功能区和乡村旅游的核心地带,美丽的桤木河在小镇川流而过。前些年,镇上一个臭气熏天的养殖场成为周边居民的“心头刺”。

“太臭了,一里远都能闻到异味。”李佳介绍,该养殖场用的是餐厨垃圾喂养鸭子,环境脏乱差,不仅如此,该养殖场用没有硬化的土坑储存养殖废水,经检测,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存在渗透影响地下水安全的隐患,据此,环保部门对邹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鉴于邹某某拒不执行行政处罚,2020年7月10日,崇州法院依申请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依法查封扣划了邹某某银行卡82000余元、扣押其车辆一辆予以上网拍卖,并联系买家,现场变卖家禽用于抵扣罚金。

“这一次强制执行,极大地震摄了水环境违法者,其他乡镇有多家违规养殖场所在行政机关的督促下很快转型或关闭了。”李佳介绍,面对环境违法问题,法院的执行权是斩断污染源的“利剑”,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盾牌”。

除了案件的审判执行,河长办法官工作站积极推进了环境资源损害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通过河长办这一平台,我们与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更顺畅了,多方共同完善了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配合,有助于将涉水环境矛盾纠纷化解在矛盾萌芽阶段。比如,在2019年度审理的污染环境案件中,法官工作站发现倾倒淤泥的地方离西河很近,于是指导行政机关和督促公安机关尽快让被告人对有毒淤泥进行了处置,有效预防了一起污染河流案件。”徐晓双介绍,自河长办法官工作站建立以来,各方已诉前化解涉水环境纠纷20余件。

“治已病”还需“防未病”

今年“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一场增殖放流活动在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河段和街子镇味江河段同步开展,花䱻、中华倒刺鲃、鲤鱼共计2.8万尾鱼苗被缓缓放入河水中。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增殖放流费用来源于崇州法院判决的王某、雷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该案是崇州法院探索涉水案件的生态修复的一个缩影。

“如果案子一判了之,被破坏的生态得不到修复,那这件案子的司法效果将大打折扣。”徐晓双介绍,河长办法官工作站建立以来,崇州法院牵头起草并出台《关于办理破坏林木、水产、矿产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立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统一法律适用,达成强化生态修复的共识。与此同时,崇州法院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提升水环境资源审判科学性。

“此前,针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如何判决的问题,法院组织专家进行研讨,最终,我们参考专家意见,采取被告人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以及将渔业资源损失费直接用于水域环境治理的方式,替代通常的‘增殖放流’修复方式,拓展丰富了生态修复责任承担形式。该案入选了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徐晓双介绍。

除了“治已病”,河长办法官工作站还积极推进“防未病”。

“近年来,河长办法官工作站每年都会邀请专家、民间河长开展巡河活动,并形成专报,为崇州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李佳介绍,“虽然每次巡河的目的都是挑‘漏眼’,但最终推动的是‘双赢’。针对每一个‘漏眼’,法院都会从依法治理的角度提出建议。”

徐晓双举例说,在此前的巡河中,河长办法官工作站发现了一起鱼塘尾水处置纠纷,镇政府制定有处置方案,但群众不满意。“我们调查发现,群众诉求也有道理,于是提出了签订补充协议的建议。”徐晓双介绍,“刚开始镇政府还有抵触情绪,觉得法院在专报中‘点了他们的名’。后来,我们参与推动该问题通过法治的方式得到了解决,镇政府也放下了芥蒂。”

“防未病”,加大法治宣传也是有力举措。近年来,崇州法院依托“晓双工作室”和“杨婷工作室”,定期深入学校、社区、镇街、山区,通过以案说法、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模拟法庭”等形式积极开展环境司法主题宣传活动100余场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有效实现了司法保护与水环境保护同宣传共发展。

今年6月,成都、崇州两级法院、检察院与崇州市河长办、崇州市水务局在西河岸边共建了“水生态修复教育成都基地”。“基地的建设旨在通过在生态修复基地内进行增殖放流等替代修复方式切实保护水生态环境,并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保护水生态。”崇州市河长办副主任马洪泉介绍。

李佳介绍,河长办法官工作室设立以来,当地环境案件收案数和信访数实现“双降”,崇州市主要河渠断面水质优良率达90%以上,西河、桤木河、羊马河、味江河等十大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均达到地表水Ⅲ类及以上标准。

“虽然建立‘河长办法官工作站’的契机是我们感觉案件‘久等不来’,但这样的协作平台绝不是为了‘找案办’,而是为了让法院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到那时,如果环资庭‘无案可办’,我们的内心也会是踏实的。”徐晓双表示。

(图片由崇州市水务局、崇州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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