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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将集中统一监管(全文)

作者:川报观察记者 朱雪黎 来源:川报观察 发布时间:2019-06-10 16:11:44 浏览次数: 【字体:


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省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文件要点

● 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 省级党政机关直接兴办的企业,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

● 与本部门或单位公共事业协同发展的企业实行部分保留。

● 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办法。

● 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 各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实施范围

监管实施范围包括四川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两步推进

第一步,2019年12月底前选择部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行试点,2020年12月底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步,2021年全面推开。

《意见》内容丰富,值得细读。全文如下——

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4号),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推动资产集中、资本聚集、资金集成、资源集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基本原则。

——分类施策、优化配置。分类推进集中统一监管,通过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优化配置各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合理设计机制,调动和保护有关方面积极性,促进企业与公共事业协同发展。

——有序实施、确保稳定。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解决好资产、人员、经费等问题,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保障改革前后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经费需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安全生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工作,切实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严肃工作纪律,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主体严肃问责。

(三)总体目标。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省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理顺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实施范围。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分类处置。

1. 与行使公共职能或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企业实行全部脱钩划转。省级党政机关直接兴办的企业,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无关的一般营利性企业脱钩,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划转移交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有关国有企业。

2. 与本部门或单位公共事业协同发展的企业实行部分保留。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划转。划转国有资本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集中监管。同时,原主办单位通过持有部分股权方式保持一定影响力,实现公共事业和企业业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3. 部分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办法。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4. “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

(二)规范工作程序。

1.对于实行脱钩划转的企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归属、职工身份等,并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接收方要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落实脱钩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债权债务处理等政策。划转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资产接收、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相关补偿等事项。

2.对于部分保留的企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清核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协商一致办理划转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中明确集中监管股权与原主办单位股权比例、集中监管股权与原主办单位股权股东具体职责,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局面。

3.对于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4.对于实施市场化处置的企业,主办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各类问题,按有关规定履行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程序。

(三)集中统一监管。

1.将脱钩划转企业纳入接收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划转至相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企业,由接收方根据授权和相关规定统一管理。接收划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对划入企业的管理,将划入企业统一纳入考核范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规定加强监管。

2.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部分保留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对部分保留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将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集中监管股权统一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由其持有,原主办单位股权继续由原主办单位持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各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权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部分保留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股权管理、资本运作和布局调整。原主办单位负责推动企业经营与公共事业之间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在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管理人员选聘、投资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主要表决权,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同时享有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持股情况获得收益的权利。

3.对于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特殊企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加强集中监管。要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制定监管办法,理顺产权关系,推动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要按规定进一步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三、实施步骤

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分两步推进实施:第一步,2019年12月底前选择部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行试点,2020年12月底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步,2021年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谋划,协调实施。

(一)自查清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要求自查清理,摸清所办企业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等,依据本单位职能和所办企业情况,逐户明确对所办企业实施脱钩划转、部分保留、市场化处置等改革举措及理由并报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审定方案。财政厅、省国资委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梳理,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提出试点名单、分类处理和分批实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审。

(三)划转承接。按照“产业相近、优势互补;逐一甄别、分类处置”的原则,由省政府设立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选择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注重集中管理,实现规模效应。分类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按要求将所办企业分类分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治理结构。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推动企业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导向,建立职责清晰、精简高效、运行专业的管控模式;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管理关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

(二)妥善安置人员。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企施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人员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安置。企业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工龄计算、社保缴费按现有政策执行。职工安置方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相关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主办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

(三)落实配套政策。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省级财政对集中统一监管改革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关闭企业等发生且自身确实难以解决的支出,给予适当支持;对改革涉及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按照成本分担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脱钩企业划转后,省级财政统筹考虑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安排和被划转企业上缴收益等,对经费保障受影响的原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集中统一监管企业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等给予政策指导。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无法履行法定注销、破产等程序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要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机制,统一组织领导集中统一监管改革。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落实配套措施,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工作。

(二)明确职责。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本部门(单位)实际,逐户确定企业改革方式,组织推进改革工作。财政、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审计部门以及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整合出资人监管、审计、纪律监察等监督力量,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强化对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监督力度。各相关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稳妥实施。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确保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改革与现行管理体制有机衔接、平稳过渡。企业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要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稳定运行。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原主办单位商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原则上清理解决后再移交。

(五)总结评估。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重要问题等及时报送财政厅、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国资委对改革进行跟踪管理,对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为金融、文化、教育等相关类别企业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类、培训疗养类企业以及转企改制的省级事业单位等,按规定推进相关改革后,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各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来源: 川报观察
终审:何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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