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类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川办发〔2020〕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类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川办发〔2020〕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部署,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川委厅〔2020〕5号)要求,现制定《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类防控工作指南》。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变化,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3日
通知全文: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类防控工作指南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疫情发展趋势演变情况,实施分区分类防控策略,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相关定义
( 一) 社区
本指南中“ 社区” 是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城乡社区( 即城市社区和村) 。
( 二) 密切接触者
遵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最新方案确定。
( 三) 疫情较重地区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暂定省内社区暴发区和局部流行区,省外湖北全省以及除湖北外发病人数、发病率排名前五位的省份。
三、分区标准
按照当前我省疫情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的发展态势,全省以市( 州) 为单元,分为无现症病例区、散发病例区、社区暴发区、局部流行区四类地区。属散发病例区、社区暴发区的市( 州) ,再以县( 市、区) 为单元,分为四类地区,具体分区由各市( 州) 界定和动态更新。
( 一) 无现症病例区
无现症病例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无新冠肺炎病例,或最后1例新冠肺炎病例治愈出院且14 天后无新发病例。
( 二) 散发病例区
散发病例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仅有个别或散发病例。
( 三) 社区暴发区
社区暴发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病例明显增多,发生聚集性和暴发疫情, 或出现持续传播, 且1 周内发病率在3/10万—15/10 万之间。
( 四) 局部流行区
局部流行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疫情在短期内迅速传播蔓延,波及该行政区内五分之四以上的县( 市、区) ,1 周内发病率>15/10 万。
四、基本原则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必须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高效处置” 的原则,坚持分区分类防控、属地防控,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不搞“ 一刀切” ,不搞层层加码,提高疫情防控的针对性、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及时控制疫情,严防疫情扩大和蔓延,尽可能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 一) 无现症病例区
实施“ 严防输入、严阵以待” 防控策略,开展重要交通枢纽卫生检疫,加强监测发现、预检分诊,规范发热门诊等工作,保证正常经济社会运行。
( 二) 散发病例区
实施“ 减少输入、阻断传播、精准救治” 防控策略,控制新增输入病例,落实联防联控、病例救治、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限制人群聚集活动等措施,保证国计民生相关经济社会活动有序运行。
( 三) 社区暴发区
实施“ 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加强救治” 防控策略,加强病例监测报告与传染源管理,暂停人群聚集活动,遏制下代病例剧增,严格落实医疗救治“ 四集中” ( 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 要求,确保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 四) 局部流行区
实施最严格防控策略,坚决切断病例输入输出,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至市外、省外、境外等,确保群众基本民生和涉及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运行。
第二章 无现症病例区
一、医疗救治
1. 完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工作预案,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机制顺畅高效。充分做好应急处置物资准备工作,包括治疗药械、实验室检测设备与试剂、消杀药械、体温检测仪、各类医用防护用品等储备;做好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防控、诊疗、院感控制等业务培训。
2. 加强病例监测发现、预检分诊,规范发热门诊,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和发热等病例排查与报告。
3. 指定病例隔离救治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建立病例转运机制,做好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准备。每个县( 市、区) 至少设立一个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数量以满足疫情防控实际需要为准。
4. 加强对病人、医护人员、被隔离家庭、困难家庭的关怀慰问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生产生活问题。
二、信息告知
5. 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就诊,发热患者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6. 每日依法发布本地及本社区防疫信息, 提示出行、旅行风险。
7. 建立信息共享公开机制,密切关注周边地区疫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
三、交通卫生检疫
8. 开展机场、火车站、三级以上道路客运站、水运港口等重要交通枢纽卫生检疫,对发热、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等病人全面排查,设立交通检疫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所有往来人员均进行体温监测,掌握出行轨迹,实行一人一登记,严防疫情输入。
9. 暂停来往省内社区暴发区、局部流行区和外省疫情严重地区的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
四、人员排查和人群聚集限制
10. 对返乡回流人员和旅游、务工、经商等人员,采取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面排查和信息登记,由社区、乡村通知其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自我监测体温及身体状况。
11. 对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上述人员实施信息登记、健康监测和14 天居家隔离观察。落实责任人和健康监测制度。
12. 暂时停止群体性聚餐( 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 ,避免扎堆聚会、聚餐娱乐、走亲串友等人群聚集活动。暂停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庙会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展会和人才招聘会等。
13. 鼓励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排查掌握人员轨迹、进行身份识别和体温测量等。
五、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
14.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城乡环境整治和家庭卫生“ 大扫除” ,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特别要严格对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
15. 加强健康宣教。有针对性地开展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开展新冠肺炎等传染病全民防控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参与防控工作,科学指导群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16. 疫情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17. 加强对活畜禽市场的排查消毒,暂停城市中心城区活畜禽交易及宰杀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应急物资保障
18. 创造条件着力扩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等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产能。
19. 严格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20. 服从全省应急物资统一调配,重点保障局部流行区、社区暴发区,重点保障医院等一线机构。
21. 开通应急防疫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运输“ 绿色通道” ,组织物流快递企业保障运输,对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
七、经济运行
22. 保证本地区正常经济社会的运行。
23. 在采取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分类施策,灵活安排,尽快组织企业自行复工复产,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4. 酒店、购物中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药店、餐饮、理发等保持正常营业,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严格实施场所消毒、人员体温检测等措施。
25. 协调防护物资、土地、资金、用工和水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推动重点项目尽早开工复工。
26. 暂不举行现场开工仪式、签约仪式等投资促进活动。
27. 指导企业认真落实防疫要求,严格落实人员分类管理规范,帮助解决防疫物资准备。通过错峰上班、弹性工作制等多种方式,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建立日常清洁、消毒、通风、体温监测制度,坚决防止带病上岗。
八、社会秩序
28. 保障正常经济社会生产所需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全面平稳运行。暂停因环保出台的社会车辆限行规定,倡导居民采取私家车出行。
29. 继续延长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关闭时间,视疫情情况适时开放,但要缩短开放时间、限定人流量。同时,加大线上服务力度。
30. 继续延长景区、旅游度假区关闭时间,视疫情情况适时开放,但要缩短开放时间、限定人流量。
31. 按有关要求,有序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开学开训。开学前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场地、人员、物资等防控准备工作。高等院校复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32. 学校、托幼机构对全体师生进行健康晨检、午检、因病缺勤学生的追踪随访和登记报告,对外地返校师生进行排查,对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师生实行14 天居家隔离观察。
九、市场供应和监管
33. 实行市场自由供应,加大粮油、肉菜、蛋奶、水果等生活必需品货源生产、采购、调运、配送和门店供应,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消费需求。
34. 确保城乡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正常供应,通信网络正常运营。
35. 确保应急物资生产、运输企业用气需求和成品油供应。
第三章 散发病例区
在前述措施基础上,再增加以下措施:
一、医疗救治
36. 充实卫生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督导指导等队伍力量,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和实效。
37. 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核实诊断,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落实医学观察措施,及时规范开展疫点处置,最大限度控制新增输入病例,不发生或少发生二代以上病例。
38. 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施信息登记、健康监测和14 天集中单人单间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39. 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发热门诊, 加强发热病例预检分诊。做好就诊患者引导分流,杜绝患者聚集。发热病人较多时,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筛选、分类,避免患者无序流动,防止医院交叉感染。
40. 按照“ 四集中” 原则开展病人救治,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全部送定点医院、隔离点,实现应收尽收,尽最大努力救治散发病例。全面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落实分区管理,合理配置医务人员,严格个人防护措施,降低医务人员暴露风险。后备医院启动后及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当地实际选备新的后备医院。按照最新《诊疗方案》要求, 强化出院病例的追踪、监测与管理。
41. 做好治疗药械、实验室检测、消杀药械、体温检测仪、各类医用防护用品等的保障工作,实施标本采集、运输、存储、检测、废弃物处理等过程的各项生物安全规程,杜绝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卫生检疫
42. 做好火车、汽车、飞机、轮船、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严格落实通风、消毒和旅客体温测量等措施,车辆未经消毒、驾驶员未佩戴口罩不得出站发班。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对发现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隔离诊疗,减少病例输入输出。
43. 暂停全部省际旅游包车。
三、人员排查和人群聚集限制
44. 对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对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和信息申报后,实施14天居家隔离观察。
45. 对居民小区、院落进行进出人员登记管理。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居民小区、院落,暂时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由社区、乡村、物管企业通知本小区、院落居民,尽量减少外出和与他人接触,自我监测体温及身体状况。
46. 单位上班和企业复工前,应主动申报从业人员信息,对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回流人员,实施14 天居家隔离观察;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14 天隔离医学观察;单位和企业正在上班员工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14 天隔离医学观察。
四、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
47. 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业、商业等应加强环境、公用物品的日常清洁消毒,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巡查登记,落实责任人和签到、登记制度,严控集体到食堂聚餐,实行分餐制。
48. 进入医院、公交、地铁、机场、车站、商场、市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或密闭场所,所有人员应佩戴口罩。
五、应急物资保障
49. 加强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储备和应急运输通道保障,确保防疫应急物资运输快速安全顺畅。
50. 加强运输和装卸货环节的防疫措施, 避免发生输入性传播。
六、经济运行
51. 保证本地区国计民生的正常运行。
52. 在采取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分类施策,灵活安排,分批推动错峰返程返岗,有序组织企业项目自行复工复产。严格禁止以审批、备案等形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
53. 暂停影院、网吧、歌舞厅、茶楼、棋牌室、农家乐等娱乐休闲场所营业。
54. 适当缩短购物中心、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理发等经营场所的营业时间。
55. 涉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重点项目,应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密切接触者14 天隔离医学观察。确有必要,可暂缓复工或暂停建设。
56. 复工复产企业和项目方要提前排查员工来源地和近14 天内活动轨迹,优先安排无现症病例区员工返岗。
七、社会秩序
57. 重点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邮政快递、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重要国计民生运输服务需求。
58. 推迟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复学时间,开展在线教育、网上学习和居家教育。
59.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校园划区划片管理,学生公寓封闭管理。高校要设置独立隔离区,高校医疗机构应规范启动“ 发热门诊” 。对校园发热或咳嗽者和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师生员工,一律严格实行14 天隔离医学观察。
60. 小区内老年活动室、日照中心、文体活动场所一律暂停开放,社区社团等活动一律暂停。对养老机构、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实施封闭管理。
61. 强化治安管控,密切关注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八、市场供应和监管
62. 鼓励实行“ 点对点” 供应,引导网格管理内的综合性超市、连锁经营门店和社区便利店、社区菜店等企业,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组织投放力度,满足居民就近购买、即时购买、集中购买的需要。
63. 支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等传统商家汇聚线上平台,开展线上配送、购物模式,实行网上商场+第三方平台送货上门、“ 蔬菜基地( 市场) +社区” 直供配送、无接触不见面社区配送等服务,增加供应能力,助力阻断疫情传播。
64. 密切关注防护用品及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开展口罩、84 消毒液、大米、非转基因调和油、白菜等10 类商品价格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社区暴发区
在前述措施基础上,再增加以下措施:
一、组织动员
65. 实行全社会总动员,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切实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二、医疗救治
66. 进一步加强病例监测报告与传染病管理,及时完成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与管理。
67. 医疗救治要严格落实“ 四集中” 要求。做好定点医院与后备定点医院的分工协作,加强后备医院建设和人员、物资储备,统筹调动辖区内医疗资源,采取分类诊治与管理,尽最大努力救治病人。
68. 医疗机构启用红外线体温监测,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严格医院感染控制。
三、交通卫生检疫
69. 暂停部分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 含网约车) 运营并限制运行区域;暂停市际、县际、农村客运班车( 保留满足群众必要合理出行和应急出行的营运车辆) 。
70. 严格加强公共交通工具消毒通风,所有运输场站严格落实旅客体温检测,并设立交通检疫留验站,对本行政区域全面实施交通管控,所有进出道路设置联防联控检疫点并开展全面检查。
四、人员排查和人群聚集限制
71. 采取必要管控措施,限制一切人群聚集活动。“ 红事” 停办,“ 白事” 从简,并提前到社区、村委备案。对违规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72. 实行严格的社区封闭式、网格化管理,定期对社区、乡村居住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对人员进出进行管控跟踪,必要时限制人员流入流出。
五、疫点封锁
73. 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居民小区、院落、单位、企业、场所,依法予以封锁,尽量限制人员流入流出。
74. 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大中城市, 应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将病例所在的一个独立单元、一栋楼房或集中隔离治疗点划定为疫点,并对该区域原居住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和14 天集中单间隔离观察,依法封锁期间一律不得外出;除工作必须和生活补给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疫点。
六、应急物资保障
75. 对不同类型应急物资按照首先满足供需矛盾突出地点、疫情严重地点的原则进行物资分发和调配。
76. 可依法对本区域内应急物资、房屋、车辆等进行征用,但应给予相应补偿。
七、经济运行
77. 确保本地区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78. 严格管控企业复工复产,除特殊行业外,非经批准不得复工复产。
79. 复工复产企业和经批准营业的酒店、超市、便利店、药店、理发店等要限制人流量。
80. 暂停人群聚集经贸活动,暂停团队游及“ 机票+酒店” 旅游产品。
81. 审慎稳妥制定重点项目实施计划,除公共医疗卫生、应急灾备、交通生命线等应对疫情急需和事关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重点项目外,其余重点项目原则上暂缓实施。
82. 不开展现场投资促进活动,鼓励以视频会议、电话招商、网络招商、网络签约等方式开展投资促进工作。
八、社会秩序
83. 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及重大经济活动等物流快递运输服务需求。
84. 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严格采取停课措施,加大在线教育、网上学习和居家教育等力度。
九、市场供应和监管
85. 实行定向定点供应,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菜市、商超直送到指定安全区域, 严格消毒隔离和密封包装, 统一定向调配。
86. 引导网格管理内的商贸流通企业做好居民一次性集中采买、囤货备货等应急准备,加大企业库存,增加配送频次,及时补货补柜,确保不断档、不脱销。
第五章 局部流行区
在前述措施基础上,再增加以下措施:
一、医疗救治
87. 全面加强医疗救治措施,多措并举,紧急建立一批集中救治医院,建立病例转运机制,严格落实分类救治策略,以保证全部病例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治。
二、交通卫生检疫
88. 实施最严格的交通管制和卫生检疫,坚决切断病例输入输出。所有进出路口无特殊原因不准车辆人员出入。全面停止区域内公交、地铁、轮渡、中短途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关闭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等所有运输场站进出通道,除防疫人员、防疫及民生保障物资外,一律不得运输。实施严格交通管制,除经许可的保供运输车、免费交通车、公务用车外,区域内实行机动车禁行管理。
三、人员排查和人群聚集限制
89. 必要时采取人群聚集管制管控措施,全面限制人员间相互接触。
90. 实行最严格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每日对社区、乡村居住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和管控跟踪,限制其外出活动和与他人接触。
四、疫点和疫区封锁
91. 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居民小区、院落、单位、企业、场所等,予以封锁,限制人员流入流出。
92. 对确认为局部流行区的县( 市、区) 划定为疫区并实施封锁,对该区域全部居住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和居家隔离观察,封锁期间一律不得外出;除工作必须和生活补给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疫区。
五、应急物资保障
93. 可依法对本区域内应急物资进行紧急征用,并给予相应补偿,统一分发和调配。
94. 实施防疫应急运输通道管制,确保防疫应急物资运输快速安全顺畅。
六、经济运行
95. 确保本地区群众基本民生和涉及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运行。
96. 全面取消人群聚集性经贸活动,限制或停止集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工停业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97. 保障批发市场、超市、药店、便利店等重点骨干商贸企业正常营业。
七、社会秩序
98. 除公共医疗卫生、应急灾备、交通生命线等应对疫情急需和事关基本民生、涉及全局重大经济活动的重点项目外,其余项目暂缓实施。
99. 重点保障群众基本民生和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等运输服务需求。
八、市场供应和监管
100. 实行统一到外采购,与外界完全隔离,强化与非流行区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协议订单生产,专人专车运输,专人监管,全面消毒、封闭包装,由政府指定邮政、快递企业,调动社区物业等力量参与配送,专项专户供应。
以上仍未包括的其他防控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四川省相关防控方案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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