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志书大事记编写之我见
朱 艳 林
鉴于已出版志书大事记记述存在的瑕疵,不少志界学者为提高大事记编写质量,已作不遗余力探讨,着笔丰韵,成绩亦不斐。然以笔者管见所及,多数著述笼而统之从大事记功能、体例、选录标准、编写等方面立意,甚少具体到对如何编写省志、市(州)志、县志大事记进行思考。本文试以市(州)志书大事记的编写为探讨支点,为大事记的具体编写提出一些浅见。
市(州)志书大事记的编写应遵循厚今薄古、详独略同的原则,全面囊括一地历史和现实中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和社会等方面的大事、要事和新事。从已出版市(州)志书来看,部分大事记重政治、军事方面大事,对经济、文化、卫生和社会等方面的大事则多予以忽视或视为零星点缀,未能反映出各领域历史与现状大的发展脉络。志书内涵丰富、包罗万象,大事记又是志书之经,是一地各方面突出事件的剪影,翻阅了大事记,如能使读者对各方面大事、要事和新事总体梗概有个大致把握,那才不失为成功之作。因此,市(州)志书大事记对一市(州)经济、文化、卫生和社会方面重要事件的记述也是必不可少。
市(州)志书大事记面要广,点要全,具体到每一个方面则要重点突出,所记述的事项应为域内的大事、要事和新事。即如宋代徐天党在谈到《梁本纪》义例时所述:“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便否。”更具体地说,市(州)志书大事记所记述的大事、要事和新事须是在事件发生时或尔后对一地人民社会生活、历史发展有重大影响或重要警世作用。如重大的军事行动和政治运动,政治制度、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法规的颁行,重要机构的设置和重大的人事调整,以及重大的天灾人祸,生产力的重大突破,重大建设工程,科技和各行各业的首创与发明,新社会风气的萌芽,新思潮的传播等。
市(州)志书大事记一个统一规范的选取标准是要记录一地之大事、要事和新事,但在实际编写中要把这种记录标准落到实处,实非易事。特别是新一轮修志所处时代新的事件层出不穷,哪些是大事记应记述的范畴,哪些应排除在外,这都对大事记编写者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把握好大事记记录范围,大事记编写者在充分掌握一地地情资料的基础上,对事项的发展演变及其现实、历史作用要有深刻认识,经过反复研究、鉴别论证,从众多事项中确定记述目标,确实做到“广征博采,披沙拣金”。从已出版市(州)志大事记来看,部分篇幅臃肿,小事琐事充斥其间,造成大事、要事不显或缺失。把诸如一个普通中学的成立、校舍的扩建,一般工厂的兴建、改造,乡镇间公路的通车等都作为大事记录在案,是没能正确把握大事记记录尺度的表现。
市(州)志书大事记在反映一地之大事、要事和新事的同时,应充分突出一地的时代特色、地方特色。突出时代特色,就要反映出一地所处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即具体反映出不同时期该地政治、经济和文化重心。如在新一轮修志中,就要突出反映改革开放这一时代特色。突出地方特色,重点在把握一市(州)与其它地区不同的地方,少记或不记全国性、全省性共性的东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政府的成立就无必要在市(州)志大事记中予以记述;在记述关于中央或省上颁布的一项重大政策法规时,也应侧重记述贯彻这一政策法规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取得的实际效果。
市(州)志书大事记是不是堪称经典之作,选材固然重要,但选用何种体裁,即采用何种体式,将大事、要事和新事有机整合,从而达到大事记述脉络清晰,行文流畅也至关重要。就采用何种体裁,志界人士意见有所分歧。有以编年体“系日月为次,列岁时以相继”,层次清楚、简明扼要为志书大事记最佳体裁;又有说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使用更适合大事记编写。其实,大事记记述不必拘泥于何种体裁,要根据事项本身而定。某些事项历时较长,如用编年体形式记述,一事而隔越数条,首尾难稽、因果不彰、互不连贯、零乱支离,给不熟悉事项读者造成不便。对于如此事项,如采用纪事本末体,把每件事记到主体事件发生的年月之下,对主体事件前后之事以追叙和补叙法进行记述,则“文省于纪传,事豁于编年”。因大事记每条篇幅不宜过长,且各条长短应协调一致,采用纪事本末体和编年体两相结合的记述方式亦不能解决某些延续时间长达数年,内容又较丰富的事项。如把该事项按阶段性分多次予以记述,又不利于整体系统反映事项之全貌,加之新事物层出不穷,社会深层次问题不断显露,志书所设篇目又难以对其合理归类。为克服此类问题,可在大事记之后设大事纪述以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增强记述深度,提高事项记述系统性。
大事记记述“列其年月,比其时事,撮要举凡,存其大体”即可。以笔者阅历所及,部分已出版市(州)志书大事记记述太细化、具体,既造成与相关专志记述大量重复,又致大事记不够简明扼要。造成此现象的部分原因是编写者对掌握的素材仅作简单生拼硬凑,未经研读取舍,提炼加工。如某市志大事记在记述一次历时数天的暴雨、洪灾时,篇幅长达二千余字,不仅记述了该市受灾各县降水量、水位、水淹深度,受灾程度也一一列举,且对灾害的抢救,社会各界对受灾人民的捐赠情况也逐日逐条予以详细记述。此外,还出现某些市(州)志书大事记,过于注重“追根溯源”,“事出有因”,即在记述一大事时,先着墨甚多记述事件的起因,后记述该项大事,亦造成大事记篇幅冗长。如某市志大事记记述鸦片战争后粮赋增加,先记述了《南京条约》的签订,清政府需向英国赔款数量,后记述清政府为筹措银两采取的措施,最后才记述粮赋增加情况。大事记记述应简洁精练、文约事丰,重在把事项梗概表述清楚,对此事项更为细化的记述,应在专志中。
市(州)志书大事记的编写还应处理好以下两种关系:一是市(州)志大事记与县志大事记之间的关系。市(州)志书大事记非县志大事记相加,一县之大事不一定为一市之大事。部分市(州)志书大事记为所辖各县之大事简单组合而成,殊不知一县之大事虽在该县具有重大影响,但对整个市(州)来说,影响未必深远。诸如一县中学的成立,县重大机构的调整,县领导干部的任免等事项就不应视为市(州)志书大事记记述内容,可作为一县之大事予以记载。以避免选材过于宽泛,导致大事过多过滥,真正的大事被淹没。二是大事记与各专志的关系。为避免漏载大事、要事和新事,大事记在具体编写过程中,须参考各专志进行补充提炼;为确保志书的科学性、权威性,大事记述时,要特别注重与相关专志记述部分相互映证,使两者记述一致,不致矛盾;此外,记述大事记和专志交叉涉及的事项,应把握好记述角度、表述方式的不同,避免简单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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