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议地方综合年鉴编纂机构的设置与运行
地方人民政府年度地情白皮书选择以条目体为特征的年鉴作为其表现形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逻辑路径,顺应公众对各地地情的查阅与使用需求,以历代“官书”地方志的属性嵌入“舶来品”年鉴肌体,通过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探索、实践,得以逐渐成熟和依法固化,形成特有的编纂体制与机制。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领导系统设置与运行
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年度地情白皮书,其编纂工作具有行政性,必须要有完备的编纂领导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 主持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官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通过4个途径实现对地方综合年鉴编纂的职责。
将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纳入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做到中期有规划,年度有安排。每年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审查和发布地方综合年鉴编纂篇目。
依法组织好本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做到领导、编纂力量、组织工作不悬空。
依法将编纂本级地方综合年鉴所需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采取恰当形式,组织对本级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前审查。
各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委员会 为体现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依法编鉴”的要求,可按以下构架组成。
常态化设置。编委会设顾问,由本级中共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委员会主席担任。编委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担任;副主任由本级中共党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常委、秘书长,人民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职领导、秘书长担任。编委会由本级中共党委办公厅(室)、军事工作、宣传、保密、群团牵头部门,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经济、金融、城乡建设、社会事业、文化教育牵头管理部门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统计局等单位构成。
差异化设置。在保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基本运行机制的前提下,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充分授权,也可进行差异化设置。编委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中共党委办公厅(室)主任、宣传部部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地方志工作机构主任担任。编委会按常态化设置。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授权,是本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机构,统筹、协调编纂全流程各个环节各项事宜。下设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具体编纂工作的编辑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地方综合年鉴进行出版前审查,对外享有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和责任。
编纂系统设置与运行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系统的主体是编辑部,辅助系统有外包服务机构。法定的地方综合年鉴编辑部的承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地方综合年鉴编辑部 各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一般采用内设专业处(科)室承担具体工作;也有设立直属专项事业单位,经授权后承担编辑部具体工作。鉴编辑部设总编、副总编、责任编辑,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总编负责制。
常态下,总编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地方综合年鉴篇目和工作安排进行确认;对地方综合年鉴进行成书审定。差异化设置情况,也有由地方志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担任总编。主要职责是组织地方综合年鉴篇目编制并进行确认;审定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方案并推进落实。从工作推进及影响力看,还是政府分管领导与总编合一为佳。
执行副总编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分管领导或地方志工作机构所设直属专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组织地方综合年鉴篇目论证和编制;制订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综合年鉴的总纂和统稿;负责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发行事宜。
服务外包机构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的服务外包,可在运行机制不突破法定主体要求,工作过程符合保密规定的条件下加以规范、引导,使之真正成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队伍的合法有生力量。
一要守住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的底线。地方志工作机构实际承担主导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这是法定底线,不容突破或变相突破。
篇目制订责任不能外包。篇目是地方综合年鉴的纲,一部地方综合年鉴是否具有横向与纵向上的可比性,是否彰显了地方特色和年度特色取决于篇目构架,这需要对法律法规的深入领会,对党和国家政策的融会贯通,对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意图与实施路径的切身感悟。篇目的确定是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基本责任,不能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来完成。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服务外包,现阶段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补充资料收集体系的不完备,触角不能延伸的社会生活的生动实践。如未纳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计和未进入视野的经济社会事项资料的收集、组织专题广告等工作。对这些工作成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以专业视角进行甄别,并作出取舍决定,牢把采用权。二是囿于人力资源关系,需要借助外力来承担完成一些编纂具体事宜。这种状态下的服务外包成果验收应从地方综合年鉴要素的完整性、适法性、规范性等方面严格把关,审慎确定是否通过验收。三是自身法律法规和政策领悟不足,业务能力不完全具备,为完成任务而购买社会服务。这种状态下的服务外包,所编出的地方综合年鉴能否实现横向与纵向的可比性、是否展现地方特色和年度特点、是否适法合规等,地方志工作机构恐难以有效甄别验收。《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地方综合年鉴只能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规定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定责任,应在每位专业地方志工作者的心中得到强化。这种社会服务是与《地方志工作条例》相悖的,应及时加以修正。
把好验收关,地方志工作机构具备审查验收能力和工作主动性是关键。
二要设定好购买服务范围。与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主导地位相对应,购买社会服务应划定服务范围。实践中,以下方面可适当引入政府服务外包。一是专题广告组织工作的外包;二是地方综合年鉴推广发行的外包;三是专门资料的收集;四是资料收集传输的专项协调服务;五是分目下,条目内容的编写与条目的逻辑编排。
三要划定保密红线。这是服务外包须臾不能放松的基本要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所需资料多数由地方党、政、群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由于接收对象是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始资料中实际存在许多暂未公开的内部资料;有的供稿单位由于对密级的理解不一致,密级资料也有可能夹杂其中。服务外包中的保密问题不容忽视,外包中必须划定保密红线,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具体实践中可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一是与外包机构及参与外包服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依法形成保密责任。二是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提供外包服务的资料首先进行内部甄别,属密级的资料确保不外流,涉及合法的间接应用,严格限于地方志工作机构内部运行。三是在资料收集传输协调服务环节,涉及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安全与稳定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实行服务外包。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是一个涉及到现实行政运行体制与机制、出版物编纂机制等诸多因素交集固化的选择,最终应以适法、合规、便于工作为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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