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

发布时间:2017-02-22 21:18: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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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概述

检察制度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斗争和司法制度逐步发展的产物。

清光绪前,中国虽未建立现代的检察制度,但有类似检察制度的御史制度。从秦汉的御史台、院到明、清的都察院,都担负对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的纠劾,对违法失职官吏的侦讯,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对翻异案件进行推究,执行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责。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上述御史制度有着渊源关系。

1906 年(光绪三十二年)清王朝为抵制日益兴起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维护岌岌可危的封建政权,被迫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变法修律,颁行《大理院编制法》,规定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厅,使审判职能与检察职能分立,打破了封建司法制度审、检不分的格局,成为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开端。1910 年12 月2 日(宣统二年十一月一日),四川都督王人文,依照清廷法律,成立四川高等检察厅和成都、重庆地方检察厅,四川开始建立检察制度。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监督审判,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监视判决之执行。这些规定未实施,清王朝就被推翻。

1912 年4 月,四川都督府颁布《法院编制暂行章程》规定,省设上审检察院,府设控诉检察院,县设地方检察厅。8 月,四川护理都督胡景伊奉袁世凯旨意,沿袭清末司法制度,改上审检察院为高等检察厅,控诉检察院为地方检察厅。1914 年,北洋政府下令撤销各地初级检察厅,其职权由地方检察厅行使,在未设立地方检察厅的府县,由当地行政长官办理检察事务。

1927 年国民政府下令撤销各级审判、检察厅,规定在各级法院设置检察处,实行检审合署制。1932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检察处的职权是: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

清末、民国时期四川检察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几经变更,其本质都是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1949 年国民政府在中国大陆覆灭,旧法统被摧毁。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四川萌生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幼芽。1933 年2 月川陕省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规定,省革命法庭设国家公诉处,县革命法庭设公诉处。其职权是:对反革命案件和违反苏维埃法令的案件提起公诉,接受劳动人民和团体的委托,对某一案件提起公诉。从这时起直至1935 年8 月红四方面军撤离川陕苏区前,曾先后在赤江、巴中、长胜等23 个县苏维埃革命法庭成立了公诉处,代表苏维埃政府对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揭开了人民检察制度的新篇章。人民检察制度是在摧毁旧中国检察制度,废除旧法院的基础上,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列宁关于国家法律监督的学说,按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四川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和检察职能方面,随着国家政权的巩固、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变化。

1950~1954 年,是四川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阶段。1950 年9 月至1951年6 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构的指示,先后建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四个行政区人民检察署。1952年8 月,四个检察署合并成为四川省人民检察署。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段时期,主要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全国第一、二届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抽调主要力量,与公安、法院一道投入“镇反”“土改”“三反”“五反”等运动,坚决打击破坏革命、破坏生产、破坏抗美援朝、扰乱社会治安的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以巩固人民政权,保卫人民胜利果实,保障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1955~1966 年,是四川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和波折阶段。1954 年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四川各级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1955 年10 月西康省撤销,所属专、县检察院划归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截至1956 年4月,各级检察机构全部建立。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统一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职权是:(一)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称一般监督);(二)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判决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公诉或者参与诉讼。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积极开展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监管场所的监督以及一般监督工作,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作了程序性、制度性的规定,查处了一些重大、典型的案件。1957 年下半年至1959 年。由于“反右派”“大跃进”“反右倾机会主义”的影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到批判,一些干部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公、检、法三机关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多数地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合署办公,联合办案,“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① (① “一长代三长”,就是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其中任何一长在办案中可以代替其他两长职权。“一员代三员”,就是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其中任何一员在办案中可以代替其他两员的职权),少数县、区公、检、法合并为政法公安部,致使办案质量下降。在一段时间内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基本上未开展,一般监督被中止,经济、法纪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范围缩小,工作粗糙。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坚持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认真贯彻“三少”(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政策,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检察制度仍起了一定的作用。

1962 年10 月,四川省检察院与公安厅、法院联合召开全省公、检、法三长会议,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检查纠正检察工作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之后,从组织上、制度上、思想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建设,纠正了合署办公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作法。刑事检察、监所检察,同严重违法乱纪作斗争等各项业务工作均有所恢复和加强。根据中共中央确定的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开展了依靠群众制服罪犯,就地改造罪犯的办案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了贡献。

“文化大革命”期间,四川各项检察工作又受到严重影响。1967 年1 月27 日省检察院被造反派组织夺权后,各级检察院相继被夺权。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和干部横加罪名,残酷斗争,把绝大多数干部弄去接受“再教育”。1975 年1 月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至此,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完全中断。

1978~1985 年是四川检察工作的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 年3 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行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当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相继建立。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新肯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充实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特种法纪检察的任务,把检察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作为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取消了对国家机关的一般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严重违犯政策、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是对原组织法规定的刑事监督、监所劳改监督改为检察。三是在领导体制上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各级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年省检察院召开了第十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四川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讨论、制定了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方针、任务。重建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下,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坚持“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的基本方针①(① 1978 年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报告) 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履行了法律监督的职责,积极开展了各项检察业务。刑事检察始终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作为主要任务,全面开展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全力以赴,与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经济检察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决定,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案件,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法纪检察积极开展了案件的侦查工作,冲破阻力,排除干扰,办理了一批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徇私舞弊等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都有新的发展。队伍建设有明显的变化,到1985 年末,检察机关由“文化大革命”前212 个增加到234个,人员编制比“文革”前增长2 .8 倍。内部业务机构逐步健全和完善。加强了政治思想工作和干部培训,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涌现了一批努力钻研业务、熟悉法律、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刚直不阿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检察技术、法律政策研究、行政装备和检察信息等工作都有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1950 年以来。四川省检察工作经过曲折发展,逐步形成了有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主要特点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相统一。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之一的检察机关必须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才能有效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1979 年9 月9 日中共中央64号文件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确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各级党委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防止以言代法,并支持和鼓励检察机关坚持原则,秉公办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党的组织和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团结全体干警做好检察工作,为实现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服务。1979 年7 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执法如山,克尽职守,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制和制度。同时,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取得党委的指示和支持。

(二)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982 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50 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曾经出现片面强调配合,忽视制约,导致办案质量下降,工作严重受损。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法院的工作,尊重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和法院的审判权,又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坚持真理,改正错误。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作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是我国检察制度的独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作出明确决定,用检察院或检察长名义下达执行。这就使民主集中制日趋完善,可以保证对执行政策、法律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更加慎重、准确,更加符合法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四)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是人民检察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检察干部必须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密切地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工作实践中,各级检察院把专门工作和依靠广大群众密切结合,较好地贯彻了群众路线,从而有效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止和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同时也提高了群众的法制观念。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四川各级人民检察院得以发展壮大,各项检察工作成效显著,充分显示了人民检察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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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 第一章 检察机构及检察人员.pdf(1.21M)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 第二章 刑事检察.pdf(4.48M)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 第三章 法纪检察.pdf(1.79M)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 第四章 经济检察.pdf(1.56M)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 第五章 监所检察.pdf(2.40M)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 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pdf(1.71M)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 第七章 检察机关的法律调查研究工作.pdf(461K)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检察篇 附录.pdf(58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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