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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起征点“水涨船高”

作者:​袁代光 来源:​袁代光 发布时间:2019-07-05 10:43:50 浏览次数: 【字体:

起征点“水涨船高”

袁代光

1988年8月,我从农业部门被选调到税务部门工作,从此与税收结下了不解之缘。3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脚步,我亲历大大小小的无数次税改。随着岁月的流逝,一些记忆已经模糊不清了,唯有增值税起征点的6次调整变化我至今记忆犹新。

起征点又称起税点、征税起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原则。

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力度最强、内容最深刻、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全面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包括以全面实行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为不含税销售额,四川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广安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为鼓励社会就业,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经营者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为进一步促进个体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自2005年8月1日起,四川再次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四川又一次上调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动创业就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万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即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实施普惠性普惠性减税政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起征点不断提高。30年来,增值税起征点由分税制改革初期的900元提高到现行的10万元,其间涨了110倍。事实上,一部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史,就是一部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老百姓逐渐富起来的历史。

起征点“水涨”,净收入“船高”。每一次提升起征点,都会惠及不少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使很多经营者免缴增值税,增加了净收入。

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起征点提高后,虽然征税面猛降,但是很多经营者放下了税收担子,改善了生活状况,激发了创业热情,一些免税户逐渐发展壮大起来,重新走进纳税户的行列。

税收像条扁担,一头挑着发展,一头挑着民生;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与发展和民生息息相关。起征点“水涨船高”,其初衷就是促发展、惠民生,藏富于民、放水养鱼,让老百姓享受到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改革红利、税收福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 ​袁代光
终审:谢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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