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文化】厉行公法 以法促廉——《韩非子》中的廉洁文化‖王煦
厉行公法 以法促廉
——《韩非子》中的廉洁文化
王 煦
廉洁,是关乎政治稳定、国家命运的大事,倡导廉洁操守也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对于如何确保官吏和政府的廉洁,历代学者多有阐发,其中先秦思想家韩非的《韩非子》高扬“法”的精神,为后人理解并践行廉洁政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作为身处先秦乱世的思想家,韩非高度重视廉洁问题。他强烈抨击官吏寡廉营私给国家造成的危害,《韩非子·亡征》指出“官职可以重求,爵禄可以货得者,可亡也”,这就是说如果官职可以靠权势求得,爵禄可以用钱财买到,国家将亡!而如何遏制官吏贪腐营私?不同于同时代儒家、墨家等重视个人道德修养,韩非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明确强调“法治”的根本作用。他认为只有确立了法律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才能遏制官吏百姓的私欲、私行,营造守法奉公的社会氛围,进而使国家富强。
《韩非子·有度》指出,“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在韩非看来,法令严明,就像“寄千金于羿之矢”,意思是把千两黄金置于神射手后羿弓箭的保护之下,那么即便是柳下跖这样贪婪的大盗,迫于刑罚的压力也不敢去偷取。只有厉行法治,国家才能有效地治理一个“贤与不肖”并存的复杂社会,才能威慑罪人、令“邪者反正”。
韩非强调法治,不单要立法,还要执法、守法,要国家政令统一,还要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因此他在强调“以法促廉”的过程中,还指出了一系列保障性的原则问题。
国家确立法律制度,必须规则明确,执行精准,不能给官吏上下其手、以权谋私的机会。《韩非子》中记载了一个故事:赵简子派人下去收税,税吏向他请示税额高低。赵简子说:“别太轻也别太重。太重了,利益都归了国家;太轻了,利益全归了百姓。只要官吏从中捞不到私利,轻重就适度了。”结果贤士薄疑就调侃赵简子说:“君之国中饱。”意思是说赵简子这种原则上陈义甚高,但毫无具体标准的税额指示,只能造成上面的国家、下面的百姓都得不到好处,只有“中间”这群奸吏营私舞弊吃了个“饱”。出现这种恶劣情况,正是法律政令规定不清、缺乏实际约束力的结果。
国家的法律政令要连贯统一、立意清楚,不能前后抵牾。《韩非子》写道:有一个延陵卓子,他用骏马驾车,马前装饰着交错的钩、勒,后面则有锋利的鞭针,给马制造了很多障碍。驾车的时候,马要前进时他往后紧拉缰绳,马要后退时他却用鞭子抽打。马前不能进,后不能退,只好往左右乱跑,结果卓子大怒,抽刀砍断了马腿。当时的名驭手造父看见了,就流泪叹息,伤感于马的遭遇,也联想到了现实中的官吏廉洁问题。一国之法令制度,应有利于惩恶扬善、扬长避短。不能任意制定、变更自相矛盾的政策,使官员百姓无所适从、进退两难,发挥不出法律应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实行法治,要求执政者率先秉公奉法,避免因个人好恶以及身边亲信的干扰而伤害廉正之士。韩非认为,君主与左右亲近小人一起讨论贤士的品行,是“与不肖论贤”,不但令贤士蒙羞,君主决策也会悖乱。更何况廉正之士往往不屑于“以货赂事人”,也就很难得到权臣近侍的引荐。长此以往,国家进贤之路必然断绝,政治也就会腐化混乱。《韩非子》中的一则西门豹故事说:西门豹做邺城的长官,清正廉明,克己奉公,“秋毫之端无私利”,因而也就怠慢了君主的左右近侍。这些近侍就勾结起来中伤他。结果为官满一年,西门豹竟然没有通过考核,差点被罢了官。第二年,西门豹在地方上横征暴敛、搜刮百姓,极力贿赂巴结那些君主的左右近侍。于是一年后再次考核,西门豹竟被评定为治绩卓著,国君还亲自去迎接他、向他下拜。这则故事告诫人们,要确保法治的顺利推进,执政者本身首先要能够遵行法度、远离佞幸、秉公决策,如此才能营造出清朗公正的政治生态,廉正之士才有“底气”去实现他们的理想志向。
除了站在国家和君主的立场上强调以法制促廉洁、去私利,韩非也对官吏提出了廉洁方面的从政要求。《韩非子·饰邪》说:“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能让官吏们“去私心行公义”,既要通过严格立法以实现,也要靠官吏们砥砺操守、守法奉公来维护。在《韩非子》中有“子罕不受玉”的著名故事,宋国有人把玉石献给执政官子罕,子罕不接受。那人说:“这是宝玉,理应送给您这样的大人用。”子罕答:“你把玉当做宝,我却把不接受你的玉当做宝。”在韩非看来,像子罕这样节欲望、轻财货、廉洁奉公,才是满足了国家的利益需要,也符合从政的行为准则。
尽管强调“无欲”,但不同于儒家、墨家等追求道德的纯粹和超越,韩非仍承认人“欲”存在的合理性。《韩非子·解老》说:“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人有欲望不可怕,关键在于这种“欲利之心”是否有度。所以韩非引用《道德经》中的“祸莫大于不知足”,强调人应当根据国法的要求把个人私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正当途径来满足自己合理的欲望,否则“失其所欲之路而妄行”,就会陷入“迷”的歧途。在这方面,《韩非子》里记述的公仪休就是一个“明白人”。公仪休做鲁国的宰相。他喜好吃鱼,结果举国上下都争相买鱼献给他。对此公仪休一概不收。他弟弟就问:“您爱吃鱼,却不收鱼,是为什么?”公仪休回答:“正因为爱吃鱼,我才不收。假如收了,就得迁就那些送鱼的人、满足他们的利益;迁就他们,就要违法谋私;违法谋私,我就会被罢免相位。这样一来,就不会再有人送我鱼了。而且丢了做官的俸禄,我自己也没办法再搞到鱼。我现在不收鱼,就是为了保住相位,能长长久久地自己搞到鱼吃啊。”公仪休是个有私欲的人,但他能够清醒地判断眼前小利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能够以合法的途径来实现个人的利益,既没有因小失大,客观上还将个人私利与国家利益契合起来,实现了“双赢”。当然,这些良好的个人操行,在韩非看来,并非出于什么德性,根本上还是因为有法的约束和震慑。
韩非的《韩非子》中蕴含的倡廉去私、守法奉公的法治主张,成为中华文明自古相传的宝贵思想财富。今天,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韩非“明法、致公、倡廉”的思想仍能给我们带来诸多教益和启迪。
来源:《学习时报》2024年2月16日第1版
作者:王 煦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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