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富顺县老旧保证书背后的恤嫠故事‖刘刚
富顺县老旧保证书
背后的恤嫠故事
刘 刚
2020年岁末,笔者借在富顺县城办事之便,专程登门拜访了1993版《富顺县志》主编苏铁生老师。苏老师虽年过八旬,但精神矍铄,耳聪目明,当聊及千年古县的话题时,老先生更是饱含深情,娓娓道来。一段短暂而愉快的交流结束后,苏老师向笔者赠送了极其珍贵的私人藏品——3份“富顺县恤嫠局调查保证书”原件(以下简称“保证书”),同时嘱咐笔者务必好好保存并结合富顺风俗文化予以研究。
富顺县恤嫠局调查保证书(左起依次为民国7年、15年、16年)
近日,经笔者静心梳理,发现3份“保证书”的落款时间分别为民国7年、民国15年和民国16年,均属民国早期的刻版印制公文。该公文版框上部呈梯形,下部呈矩形,印制版式完全一致。其中,梯形框为文件名称栏,印有“富顺县恤嫠局调查保证书”11个繁体大字;矩形框则为正文部分,文字呈竖版排列,文中均有预留空格,方便使用时填写。由于时隔久远和虫蚀光照等原因,3份“保证书”的纸张泛黄褪色,同时还存在页面残损和文字缺失等问题,好在能相互印证,其内容基本可辨。笔者以为,尽管3份“保证书”的品相稍稍欠佳,但完全可作为清代至民国时期地方慈善抚恤史的书证和物证,对研究富顺县的礼制文化具有一定的文献参考价值。
恤嫠及其制度由来
在现代社会,“嫠”(音lí)这个字并不常见,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生僻字,而在旧时则是一个专指寡妇的常用字。比如早在2500年前的周朝,就有“嫠不恤纬”的典故(也作“嫠纬之忧”“嫠忧宗周”),说的就是周王朝内乱期间,寡妇不愁纬纱少织不成布,却担心周朝的宗庙社稷,生怕亡国而祸及于己,后比喻忧国而忘私。这样看来,寡妇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
“嫠不恤纬”的出处
而所谓“恤嫠”,即对寡妇的怜悯和救济,是最早由官方主导的一种救助措施,属“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等古代慈善事业的范畴。富顺旧志有载,浙江籍知监赵希益于南宋理宗宝庆年间(1225—1227)在富顺兴办养济院,以收养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
至于恤嫠制度的产生,则无不与封建社会倡导守寡保贞的观念紧密相关。特别是宋代将程朱理学奉为官方哲学后,贞节观念开始逐渐成为官府和社会倡导的主流价值之一。受此影响,寡妇再嫁就要受到伦理、社会和制度的约束(忠贞爱情的寡妇除外)。要知道,封建社会的妇女主要是依赖男人而生活,一旦丧偶,妇女就会陷入没有经济来源的绝境,倘若还要上养公婆、下抚子女,守寡保贞就几乎没有可能。于是,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就推出了“恤嫠”这一举措,通过发放救济金或救济品等形式,为寡妇守节提供制度保障。
在这一历史时期,伴随恤嫠制度的实施,出现了一种名叫“恤嫠会”的慈善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组织开展恤嫠工作,实现从经济上援助贫困寡妇。据民国版《富顺县志·食货》记载:“恤嫠会,局士一人,由知县遴委,任期一年,掌发给孤贫嫠妇口食,年约支钱二千八百串,照前价易银二千一百五十四两六钱。”可见,恤嫠会的人员编制与运转资金俱全,是一个得到官方批准认可的实体机构。从这个角度分析,此处的“恤嫠会”与前文所及的“富顺县恤嫠局”,应该都是职责相同的职能机构,只不过名称不同罢了。
既然“恤嫠”关乎“嫠妇口食”等民生大事,且涉及国库支付的银钱数额也不在少数,那么事前对受益嫠妇的调查了解就在所难免。从三份“保证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见下表),嫠妇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及居住状况、近亲属及社会关系等,都是必须重点核实调查的要件,其真实性、准确性,决定着富顺县恤嫠局是否继续向该嫠妇发放抚恤金。这种调查方式,与当今时代的资格审查与身份认证有些相似。
富顺县恤嫠局3份调查保证书主要内容
嫠妇名 | 个人基本信息 | 就业及居住状况 | 近亲属及社会关系 | 调查时间 |
刘李氏 | 生于1891 年,1902 年出嫁刘德斋,1918 年夫故,现年27 岁 | 自业(承佃),居住于邵湖街,房主漆尚之,左邻刘玉建、右邻郑伍氏 | 一子(女)名仲文,现年5 岁;另一子(女)名仲仙,现年3 岁;公公已故,婆婆刘王氏现年75 岁;未与夫兄弟同居 | 农历1918 年8 月30 日 |
郑聂氏 | 生于1898 年,1909 年出嫁郑绍建,1925 年夫故,现年28 岁 | 自业(承佃),居住于新房子,房主张焕建,邻居李古三 | 一子(女)名玉章,现年6 岁;无公婆;未与夫兄弟同居 | 农历1926 年12 月12 日 |
丁王氏 | 生于1868 年,1887 年出嫁丁洪顺,夫故年不详,现年59 岁 | 自业(承佃),居住于五坊街,房主及邻居不详 | 一抱子(女)名自莲,现年33 岁;无公婆;未与夫兄弟同居 | 农历1927 年3 月 |
从上表中还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现象,即3名嫠妇的结婚年龄都较小。其中,刘李氏与郑聂氏均为11岁成婚,丁王氏的结婚年龄稍大,也不过才19岁,这就从侧面反映了清代的婚姻制度。
经查相关史料,清王朝入主中原后,一直倡导早婚,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就可结婚,而实际情况下的婚龄还更小,如顺治帝14岁结婚,康熙帝12岁结婚,雍正帝13岁结婚。上层家庭尚且如此,普通老百姓的早婚就更不用说了。
当然,早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朝代的更替与长期的战争导致人丁稀少,清朝统治者迫于劳动力和兵源的压力,不得不出台刺激人口增长的政策。据民国版《富顺县志》记载:“乾隆四十一年至光绪二十一年,旧志、府志、省志所载人数仅由十三万以至十七万、二十一万、二十三万有奇,宣统元年调查户口达八十余万。”100余年间,富顺县人口实现成倍式增长,早婚的制度设计功不可没。
另外,早婚也受“早生多生”“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影响,因此包办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等婚姻制度和旌表贞节等礼教制度,就成为封建王朝不可避免的现实需要。这样以来,大量嫠妇的存在以及恤嫠制度的确立,也就不足为怪了。
当然,除了由官方主持开展“恤嫠”等慈善活动外,民间人士也在积极参与其中,如放粮施粥、建社仓义庄、设同乡会馆、捐田地房产等。1993版《富顺县志》就记载了一个典型人物,说民国年间“富顺第一大地主”易德尊特别注重积善行德,每年农历年关前,都要发放食米,用以救济孤寡老人和赤贫户,年捐黄谷超百石。
恤嫠的担保责任
正如前文所述,3份“保证书”,实际上就是富顺县恤嫠局印制的3份公文。文中涉及的调查内容细致入微,其目的就是要摸清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以便为后续发放抚恤金等提供依据。
3份“保证书”的落款署名与成文时间(左起依次为民国7年、15年、16年)
笔者注意到,3份“保证书”的调查结论都是定式文本,其文字内容完全相同,即“本嫠妇实系孀居,贫苦,并无假冒应领恤款。如虚,查出处以十倍之罚,保人六成,团长四成。如有该氏病故,亲友冒领,处以五倍之罚。此复。恤嫠局自治委员存照。”公文的结尾部分,包括落款署名与成文时间,分别由调查保证人及嫠妇所在户籍的团长(团正)画押盖印,作为对调查结论的责任担保,这成为3份“保证书”的一大看点。
俗话说,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这话好理解,意思是说中间人、担保人、媒人都不好做,运气稍微不好就会惹火烧身。那么,3份“保证书”中怎么有人愿意做担保人呢?这还得从封建社会的权力架构说起。
一般说来,旧时代的基层治理,有“皇权不下县,乡绅管四方”的说法。特别是乡村一级,数千年来基本形成一个自治社会,治理主要靠伦理、宗族和士绅。其中,士绅既可以是退休回乡的官僚,也可以是官僚的亲属,甚至可以是受过教育的地主。他们都是儒家伦理的维护者,充当着社会权威和文化规范的角色。于是,出于维护封建秩序和人道主义的需要,这些乐于积善的士绅,都愿意为生活困难的嫠妇提供帮助,并且出任担保人还可以成就其乐善好施的美名,同时也是社会地位的一种体现。
富顺县恤嫠局3份调查保证书的担保责任人
嫠妇名 | 保证人 | 户籍地责任人及职务 |
刘李氏 | 刘述斋 | 罗少岩(富邑东区戴家寺场团长) |
郑聂氏 | 张叔坚 | 邹第先(富邑城区太平场团正) |
丁王氏 | 简瑞霑 | 邹泽中(富邑中区×场团正) |
上表中的刘述斋、张叔坚、简瑞霑3位保证人和罗少岩、邹第先、邹泽中3位团长(团正),都可以称作士绅,他们分别对刘李氏、郑聂氏、丁王氏3名嫠妇的品行和调查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担保责任。倘若出现调查结果有瑕疵的情况,富顺县恤嫠局就会“处以十倍之罚”,其中“保人六成,团长四成”;若“该氏病故,亲友冒领”,则“处以五倍之罚”。可见官方对嫠妇调查结果的重视程度,保证人及团长(团正)绝对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虚假,否则将受到重罚。
当然,这些士绅也绝非“等闲之辈”,兹以丁王氏的担保人简瑞霑为例,由此可见一斑。据1993版《富顺县志·人物》记载,简瑞霑即富顺县城人简湘,生于1888年,因自幼娇惯,长大后遂成县城“十大恶少”之一。清宣统元年(1909),简瑞霑经革命党人介绍加入同盟会,随后在民国时期出任县城北关团正、县团练局长、县财务局长、县商会会长等职,其间又在川军中历任军需、军粮、军械等处处长,是富顺县当时有权有势的人物。特别是民国34年(1945)当选县参议会副议长和民国38年(1949)选为代议长后,简瑞霑实际上已成左右县政之人。加上他又是县城最大的哥老会组织——仁字永善总会的总舵把子,手下有兄弟近3000人,故县人称其为“简魔王”,有“魔王当道,县事日非,一声号令,犬走鹰飞”的民谚为证。1949年12月5日,富顺县正式解放,简瑞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投诚,随后被委任为县解放委员会行政主任委员,十天后又改任支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50年12月,简瑞霑因反革命罪被公审枪决。
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论简瑞霑的人品与恶行,仅从其名声与实力而言,就可知道出任嫠妇保证人的分量。由此推断,刘述斋、张叔坚等保证人以及罗少岩、邹第先、邹泽中等团长(团正),也与简瑞霑一样,都是有资格承担保证责任的地方名流,不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还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当时地方政府信得过的人物。这种担保制度,不仅为无依无靠的嫠妇提供了立身的基本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封建礼教制造的社会矛盾,延续了封建制度的存在。
结 语
综前所述,3份“保证书”其实就是封建官府向守节妇女发放抚恤金的3张凭证,是晚清至民国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的侧面反映。很显然,与旧时设立节妇祠堂、修建贞节牌坊和在旧志中记载节妇烈女的事迹一样,3份“保证书”同样是儒家礼制及风俗教化的具体体现和见证。不过令人惊讶的是,即便到了思想多元、文化多样的民国时期,千百年来对贞节观念极端倡导的体制机制依然存在,足见封建意识形态在社会变革中的根深蒂固。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文/图:刘 刚(自贡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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