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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基层小吏的个人史——以《睡虎地西汉简牍·质日》为中心

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24-11-10 14:00:13 浏览次数: 【字体:
  【读史札记】

  作者:孙闻博(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

  1975年底,湖北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大量竹简,震动中外学界。这是一座普通小墓,墓主是名叫喜的地方小吏,禄秩不过斗食。围绕他身侧的竹书中有大事系年的《编年记》,在每年之下记录喜的个人及家庭要事,历史学家马雍视其为“意想不到的大幸”。三十年后,距此墓仅70米的西汉小型竖穴土坑墓中,再现大量简牍。墓主是名叫越人的地方小吏,禄秩仅为佐史。随葬竹笥中有一批《质日》,在历日之下记录为吏经历及家事,展现西汉前期的地方行政、个体生命的政治参与,可谓又一“意想不到的大幸”。2023年10月,陈伟、熊北生主编《睡虎地西汉简牍·质日》由中西书局出版,从这一珍贵材料中我们不仅能够了解当时的相关制度,更能较为细致地了解基层小吏的日常生活。

  《质日》之性质与特点

  《质日》是睡虎地汉简数量最多的一种,2006年11月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77号汉墓,计有718枚,残片1700余枚,时间横跨文帝前元十年(前170年)至后元七年(前157年)共14个年份。目前发现“质日”简册7批23篇,如陈伟所言,此批“数量超过其他六批质日共九篇的总和”。全书由前言、凡例、释文与注释、原大及放大彩色图版组成。整理小组综合利用竹简形制、茬口、编绳痕迹、刻划线、书手笔迹及空白简等要素,扎实做好竹简缀合和册书复原,并细致研判《质日》年代,取得整理与研究的新成绩。

  “质日”在秦、西汉流行,以一年的“历日”(记录每日的历书)为框架制成日志类簿表,在某日下记录事项。“质日”之“质”有对质、验证之义。就制作而言,“质日”有官、私两类。关于前者,“‘质日’是当时官府督察、考核官吏工作效率的一种文书”(Chen Wei, “Event Calendars” in the Early Imperial Era: A Re-Assessment, Bamboo and Silk, Volume.1, Issue.2, 2018, pp.446-468),由官府制作。官方“质日”还会被因需摘录,如里耶秦简、胡场5号汉墓木牍所见。墓葬所出《质日》《私质日》记为吏公务及家事,由私人制作。所记公务,偏重守官、兼官、外徭、迎来送往、前往上级单位以及外出返署的交代,不会详录所有工作,特别是在署常务。

  秦汉历书存在多种,有记各年的月朔干支,如张家山M247汉简《历谱》;有记一年各月的每日干支,称“历日”,如肩水金关汉简“元始六年(居摄元年)磿日”,或称“视日”,如银雀山M2汉简“七年视日”。“历日”多纵列十二个月及大、小,兼记建除、八节,但没有留白用于记事。由此,“历日”“质日”虽均用来查看时日,但性质实际有别,“历日”侧重在所按之“历”,“质日”侧重在所质之“事”。首都师范大学刘乐贤教授提到“秦汉历日的内容绝大部分已被唐宋具注历日沿袭并发展,但也有个别部分如加注记事性文字的现象并不见于唐宋具注历日”(《秦汉历日的内容及功用》,《法国汉学》第十四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63页)。现在看来,因为“质日”本质上不属于“历日”,所以“加注记事性文字”便不会在循“历日”脉络发展形成的唐宋“具注历日”中出现。

  揭示西汉前期地方行政的运作实态

  研究秦汉地方行政,多据史志政书、法律文献、行政文书,偏重在“制”。随葬《质日》有所不同,从官吏视角揭示地方行政运作的实态,偏重在“人”,大体包括以下方面。

  督劝农桑。汉代劝农掾的出现,郡早于县。《质日》记“劝田卒史何季过”“劝宿麦卒史来”“迎劝田卒史沙羡”,显示西汉早期已有劝农郡吏。“过”“来”“迎”及“以船送卒史燔桥”又反映了基层对郡吏的迎来送往,可作为传世记载的生动参考。

  校雠律令。秦代地方已有律令校雠,具体操作不明。《质日》记“之江陵雠令”,提示县用律令是赴郡校雠,且可委派官佐一类小吏前往。

  射御骑驰。《汉官仪》载当时成年男子“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质日》记“越人之竟陵试射”“试骑沙羡”“试骑竟陵”“之沙羡试骑”,时间多在七至九月,地点集中于郡内二县,可观西汉兵役及都试的施行。

  组织役事。《质日》记“将作司空”“将取薪”“将堤”“之南观,将为瓦”“将攻石唐(塘)者”“将择珠者”“将采珠”“将治城”“将漕”以及“将三老之廷誰(推)”等,属于吏徭性质。既说明小吏公务众多,又反映民众役事纷繁。

  输运物资。《质日》记载基层向郡“输羽”,向县“输筋”“输脂”“输畜钱”“输户赋”“输转费”及“致漕者家钱”。这些均由县下机构直输郡、县,啬夫、佐等正式机构中的正式吏员具体从事,展现了秦汉基层较高的官僚组织化程度。

  上呈簿书。《质日》记基层小吏向县呈送文书,如“上麦事廷”“上沙羡民田事廷”“之廷上当计者书”“上豤(墾)田薄(簿)廷”“之廷上豤(墾)田数”“上民貣(贷)穜(种)廷”等,并受县委派向郡上书。

  给事、守官。基层小吏多有借调县廷及其他机构,如“给事(县)廷”“给事狱”“给事尉”“给事田”“给事厨”“给事阳武(乡)”。原机构事务须由他人代理,称“守”。“守司空、田”“都乡式守仓、田”说明当时尚有同时兼守二官者。乡、亭官吏互守也较常见。这基于地域邻近且秩级相近原则。同时,少吏无论文、武,均须“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也使相关互守成为可能。

  户算、定算。秦汉以八月案户比民,统计户、口,同时以“算”为单位征收口钱、赋钱,具体执行在乡。“户算”可读作“户、算”,“算”对应簿书常见的“凡算”。“定算”是“凡算”排除复除群体的实征数目,具体确定在县。《质日》还显示,赋钱分秋、冬两季征收在文帝时尚未出现,当时系按月征收,且多选在案比、上计的月份之外。

  管窥中国早期基层官吏的个体生活

  这位叫“越人”的墓主人生前居于南郡安陆县路里,爵为公乘,在文帝前元九年(前171年)下半年任县之官佐,十四年(前166年)八月除为阳武乡佐,后元元年(前163年)十二月正式就职,曾多次被借调县廷及其他机构(尉、田、狱、司空、厨、阳武亭),或于后元七年(前157年)去世。此14个年份的“质日”基本涵盖他的为吏生涯。

  秦汉有长、少吏之分。少吏禄秩由高到低分为有秩、斗食、佐史三级。官佐、乡佐对应最低一级的佐史,由各县除任。县还负责佐、史功劳排序与迁补,无须上报。《编年记》记载了“喜”的身份变动:19岁为史,20岁为乡史,22岁升任安陆令史,23岁为鄢令史,37岁可能为郡属。里耶秦简记载了“釦”的经历:由史而为乡史,为乡史9年1日任田部史,为田部史4年3月11日升任令史。越人较喜、釦,迁升较为缓慢。不过,与越人同时,名叫杜期的佐后来升为乡啬夫,名叫粱人的仓佐也升为仓啬夫。越人勤勉十余载,参与较多工作,应当也有机会。后元五年(前159年)五月甲寅,越人“除为守令史”。他随临沮令参与漕运,不料因考课靠后而被劾受讯(前言,第3页)。疏误责罚的“效负钱”又出现于《质日》后元六年五月、七年九月。或许是这些疏误使他的后续发展受到影响。

  越人虽长期只担任基层小吏,但知识结构、业务技能却不宜低估。《质日》记“治籍”“治田籍”“治计廷”“治漕课”“治吏功尉”等,随葬官府文书、私人簿籍,对应其“能书”;《质日》数次记载“丈田”及“计田”“上计”“入计廷”“上算志”“上算状”,任阳武乡佐后多次“之廷定算”,随葬《算术》一卷,说明其“会计”;前面所述越人多次被借调县廷,频繁“将”众从役,随葬包含《荀子》《韩非子》等内容的典籍,反映他参与多方面“治官民”事务;而“之江陵雠令”以及“给事狱”“兼狱”,随葬律章两卷,又说明他“颇知律令”。

  越人常年在基层工作,但活动范围不限本署,县廷、诸乡、诸官均多有他的身影。此外,他还“送客竟陵”“之邾”“市宛”“致漕卒用宛”“之宜成买马”“之中卢”“之单阳买麈革”,前往本郡、邻郡的其他辖县执行任务;同时受县廷委派,前往郡府“上筭(算)状”“上筭(算)志”“上期会”“上租薄(簿)”“请买楼船器具”“请买马”,前往尉府“上爵札”“上漕课”。秦汉郡守负责兵器,郡尉管理卒徒,上述区分从中可以得到呈现。其中,“上筭(算)状”“上筭(算)志”“请买马”的三次,往返郡府均为19天,“上期会”的一次用了21天。

  作为“毋乘车”之小吏,越人两次因执行重要公务,乘坐传车,算是一种特殊待遇。一次是“乘传行,发军书竟陵”。另一次是“受令之长安”。后一次,他于从安陆出发,经4日至郡治江陵,次日赴郡府报到,接受委派,6日之后“起江陵,乘传献”,历5日“夕到长安”。他在长安停留9天,返程历时17天回到江陵,12天后抵达安陆,并休假12天。

  对于喜、越人这样的地方小吏,传统史料中记载很少,他们的个人生活和日常工作,我们过去往往无从得知,《质日》之类材料的发现与整理研究,为此开启了一扇新窗。

  《光明日报》(2024年11月04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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