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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24-11-21 09:15:13 浏览次数: 【字体:
  作者:徐立(应急管理大学(筹)教授)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是中国式现代化扬帆远航的重要保障。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而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现实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提纲挈领、举旗定向,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供遵循。

  党的领导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根本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法治体系建设正确方向”“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是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站稳人民立场,将人民作为评价执法司法是否公正的判断主体。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过程中不偏离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真正让人民群众公正执法司法的福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顺利实施。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立法修正、部门配合、统筹推进等多方面内容,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者才能体系化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一体推进,实现改革成功。

  强化制约监督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关键所在

  《决定》第35项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从执法司法权配合制约、审执分离改革、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其中,制约监督是暗含其中的一条主线。除此之外,“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等也都蕴含着监督之意。因此,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过程中,应当将制约监督作为主线串联起各项改革,形成互促互进的有机整体。

  一是构建权责明晰的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定》将制约监督贯穿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各方面各环节,将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

  立足于监察权,积极探索司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相互贯通新模式,尤其是将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衔接起来,实现反腐败斗争与被告人权益保障的双向奔赴。利用庭审实质化关键抓手,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对非法证据依法排除,倒逼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程序要求开展工作;利用司法裁判指导引领作用,运用裁判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发布、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标准,形成多方共识。

  二是加强程序规则的过程监督。在实践中,具体案件千差万别,法律规范不可能提供事无巨细的规则指引,权力寻租空间随之出现。程序规则的过程监督作用是有效监督执法权及司法权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实体正义实现的有效路径。程序规则的设计要梳理关键点、要害处,通过建章立制将每一个权力环节纳入有效监督制约之中,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加强对“关键少数”的制约监督,将“关键少数”履职用权的监督融入日常、归入程序,实现对关键少数、关键权力的有效监督;要对执法司法进行数智化流程再造,打破部门壁垒,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相关监督主体能够及时获取监督所需信息。同时,可探索建立执法司法监督大数据模型,运用人工智能手段实现执法司法监督的数智化分析、预警,大幅提升监督效率与效能。

  三是贯通多种监督的协同发力。监督需要遵循系统思维,除内部的相互监督外,还需要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纳入整体监督体系,实现多种监督同向发力,取得实效。同时,要不断增强执法司法人员接受监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引导其形成敢于、善于接受监督的工作作风。

  改革创新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具体路径

  《决定》第35项包含多项改革内容,直指影响公正执法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因此,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必须在《决定》绘制的蓝图之下,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精髓要义,在尊重执法司法规律基础上,用改革创新理念推动执法司法各项改革顺利开展。

  一是遵循司法规律,深化审执分离改革。首先要加强审执分离改革本质、模式、路径等理论问题进行学理研究,充分论证审执分离带来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筑牢审执分离改革的理论基础;其次要有序开展区域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举措,以一域试点为全域推广提供实践样本;进一步做实交叉执行,综合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执行手段,有力捍卫人民群众胜诉之后的利益。

  二是抓住“牛鼻子”,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要清晰审判组织的职责权限,明确承办人、合议庭、审(检)委会的职与责,发挥审判组织集智功能,避免其变异为承办人的避险工具;要正确平衡审判组织审判权与院庭长监督权,为案件裁判质量再筑一道防线;要推动质量问责与权益保障双线并行,在对错误案件进行甄别,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关注执法司法者权益保障问题,对诬告陷害等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是完善管辖机制,司法助推依法行政。《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这为行政案件管辖改革指明了方向,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

  人权保障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理念转换

  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实现人权价值的核心环节。《决定》指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一是构建全流程人权保障机制。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工作机制是对人权司法保障的关键性制度,可以实现全流程式的预防纠偏。在事前审查中,要不断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操作规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从法定权限、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多维度进行事前审查;在事中监督中,要提高自监督效能,不断完善自我监督的启动、发现、反馈、纠正等功能,要畅通监督渠道,重视对群众举报控告、媒体报道等监督的调查核实回应;在事后纠正中,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敢于承担的勇气,不纵容、不偏袒,对确有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对受到不公正执法司法待遇的民众,依法予以赔偿。

  二是健全公权力谦抑机制。现代法治要合理限定公权力范围,使其保持谦抑特质。针对人身权、财产权的强制措施直接关涉民众的基本人权,本应受到更严格的程序和实体限制。要慎用刑事手段处理经济领域的纠纷;要整治趋利式执法,严格异地执法规程,对执法中滥用职权等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责。

  三是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便是向治理转型的重要工程。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给予轻微犯罪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为轻微犯罪人“浪子回头”预留一条出路。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决定》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绘制了“施工图”,也吹响了向执法司法改革深水区进军的号角,需要执法司法部门明确方向、锚定目标、奋发而为,以执法司法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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