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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深化法治实践

作者:张剑源 来源:《光明日报》( 2020年02月07日 11版) 发布时间:2020-02-07 12:05:27 浏览次数: 【字体:

作者:张剑源《光明日报》( 2020年02月07日 11版)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化解风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在制定方案、采取措施、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的过程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用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推动防控工作向法治化迈进。

制定和完善应急法律和政策。1989年我国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3年,为有效应对非典型肺炎疫情,国务院及时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应急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确立了“三就地”“四早”等制度。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立法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和指导,实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当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央统一部署,地方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出台了大量配套政策。在这些地方政策中,各地落实和细化国家法律规定,同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又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变通性措施,有助于提高疫情防控针对性和实效性。

用法治方式抓好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既要坚持服从服务大局,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又要维护好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生活安宁、经济社会活动有序开展。无论是非典型肺炎疫情,还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由于突发性较强,都出现了抗疫情物资需求量激增、供给不足的现象。面对巨大利益,市场上出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有故意隐瞒信息,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早在2003年应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这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为通过司法打击突发疫情期间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具体指引。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这些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先后提出“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以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部署,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同时,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也积极开展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执法实践,根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行为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立足基层、联防联控,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要建立健全区县、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加强联防联控,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2020年1月,为保障联防联控机制更好地得到实施,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先后发出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大量贯彻落实联防联控的地方性政策。这些政策文件对社区层面通过网格化进行疫情监测、信息报送、重点人员管控、宣传教育等作出了具体部署。在很多地方,党委政府有效动员,基层社区群众积极参与,各方面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联防联控工作正在有效开展。这一努力实现“切断传播源、阻断传播途径”目标的过程,有助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夯实基层工作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理念。

践行法治精神,普及法治理念。疫情防控情况复杂,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妥善处理矛盾冲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特别是对于返乡人员、疑似或确诊人员及其家属的信息保护问题。有人可能会认为,在这种特殊时期,对疫情感染者或利益相关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让位于更重要的公共防疫需求。但相关研究表明,面对传染性疾病时,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会对其积极参与及寻求治疗有正向激励作用,这对疫情扭转颇为有益。反之,如果不注意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保护,甚至随意披露个人信息,则容易激化对立情绪,引发社会焦虑和恐慌。从实践看,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中民法总则、刑法、传染病防治法都有比较明确的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的规定,与既有研究成果较为吻合。在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多地出现的因泄露他人信息而被调查、追责的案件,就是较为典型的例子。再比如,有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失职、违规,部分群众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以及制造和传播不实谣言,甚至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执行防控措施而造成严重社会危险,责任人均受到了相应法律追究。这些案例表明,即便是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监督、问责依然无处不在,个人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界限。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秩序,在任何时候都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断深化法治实践,是我国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项具体实践。从传染病防治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再到一次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具体的法治实践和经验积累,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坚持法治化道路,不断推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化、规范化,就一定能够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作者:张剑源,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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