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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野生动物非法消费和贸易的沉疴

作者:赵翔 史湘莹 吕植 来源:《光明日报》( 2020年02月08日 08版) 发布时间:2020-02-08 10:07:56 浏览次数: 【字体:

赵翔 史湘莹 吕植《光明日报》( 2020年02月08日 08版)

吉林森林公安缴获的部分野生动物制品 新华社发

 

西藏拉萨市林周县境内,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的黑颈鹤。新华社发

 

 

 

【生态话题】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人心。为了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发布,全国各省市随即迅速开展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工作。这些行动让我们看到,我国野生动物的非法消费和贸易这个多年的沉疴有望得到解决。

然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仅有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上的342种,蝙蝠、旱獭等野生动物并不在法律禁止食用范围之列,这无疑成为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一大漏洞,亟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野生动物禁食和保护范围亟待扩大 

本文讨论的野生动物主要指我国本土的陆生脊椎动物。野生动物目前在食用、中医药、皮毛制品、动物园、重要国事活动等多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经营利用价值和功能,其中,作为食品是上述领域中公共健康风险最大也最直接的。从2003年的SARS到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吃野生动物带给我们的教训太深刻了,而因食用所导致的猎杀则成为不少物种濒危的直接威胁。

尽管对一些国家的原住民来说,食用野生动物是一种补充蛋白质的生活必需方式,但在我国,食用野生动物更多是出于炫耀、彰显身份或者某种功能迷信的目的消费,这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大众畜牧餐厅”菜单上野味的价格便可看出。把野生动物尤其是濒危物种摆在餐桌上,无疑会影响人类对自然界的态度,使一部分人摒弃对自然的敬畏之心。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入,吃野生动物是陋习逐渐成为更多人的共识。然而,当前在法律监管上却存在漏洞。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目前,进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342种,然而,恰是一些不在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上的常见野生动物,包括蝙蝠、果子狸、旱獭、刺猬等已经或正在成为动物与人类共患疾病的贮存宿主或中间宿主。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动物被分为三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和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动物,即所谓“三有动物”。那些没有被纳入以上范围的野生动物,其利用很难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蝙蝠为例,我们的研究团队梳理了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重点保护名单,发现只有湖南(22种)、海南(7种)和天津(1种)把蝙蝠纳入地方重点名录里——这意味着,在其他省区市或者不在这些名录内的蝙蝠品种,基本无保护法律可依,可以被肆意捕捉、交易和食用。再如,鼠疫的重要传播者旱獭只被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的重点保护名录里,其他重要的分布区(四川、青海、新疆等省区)都不包括。然而,投喂逗弄旱獭的行为在我国网络社交平台并不少见,其中无疑存在着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却基本无法可循。

基于以上情况分析,我们建议:把对公共安全风险的考量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将禁止食用的法律范围扩大,禁止所有的野生动物直接进入集市和餐桌;把所有野生动物的捕猎、驯养繁殖和经营都纳入法律规范,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可归类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分级管理。总之,通过法律制度对野生动物,即所有未被人类驯化且生活在自然环境里的动物予以保护。

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应当区分管理

近年来,人工养殖的兔子、竹鼠等动物制成的食品颇受欢迎,此类养殖业更是一些小微企业和养殖农户的重要产业和生计。那么,合法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能不能吃?能不能经营利用?

此前,各地因为法律监管漏洞和执法监察难,使得名为驯养繁殖实为非法收购和捕猎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建议:对非食品类的野生动物利用,首先要加强经营利用的行政许可和全链条管理,提高标准,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同时,做到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全面加强监管水平。

对于已经存在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中心和合法经营者,应进行科学和管理上的普查认证:一方面,对那些驯养繁殖技术不成熟、驯养种群不可持续、需要不断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进行补充甚至有违法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缔相关许可;另一方面,对驯养繁殖成功、种群可持续不需要从野外捕获的经营者,重新授予相关许可。

在食用和经营利用上,为了与前面定义的野生动物(所有未被人类驯化且生活在自然环境里的动物)区分,便于管理,我们建议:将那些驯养繁殖技术成熟、人工繁殖子二代以上且已经适应人工环境的种群,划出野生动物名单,转变身份为“特种养殖动物”,移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范围,采取类似于家畜家禽的管理方式进行规范。这样一来,餐桌上和集市里就不会出现野生动物买卖,只有人工繁育的子二代以上的特种养殖动物。而一旦出现野生动物,就是违法,可以大大降低市场监管的难度。

短期之内,我们主张对现有经营进行甄别后,在新的野生动物定义范畴,停止发放以食品为目的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新许可,使之作为一个行业逐渐淡出公众视野。需要强调的是,为了避免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冒充特种养殖动物进行“合法”贸易,解决市场中难以区分野外捕捉与驯养繁殖的动物所造成的管理执法难题,还需要提高政府对养殖单位的管理要求,包括:按照法律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要求,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对一些经济价值较高的动物,可以考虑采用目前已经成熟的先进技术,对驯养繁殖的个体建立DNA标记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这些做法将有助于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追溯动物的来源和合法性。

法律和管理措施的改变,将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是底线,真正的改变则来自人心。当我们呼吁不吃野生动物的时候,除了是在对公共安全表示担忧,更多的是在传达对于自然应有的态度和价值观。十几年前的SARS和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其实是在提醒我们:人类需要重建对大自然的敬畏,否则面临的公共卫生安全和健康风险将难以想象。

(作者:赵翔、史湘莹、吕植,分别系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保护主任、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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