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法治中国的一张亮丽名片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16日 07版)
【资政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时代大势,鲜明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在司法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着力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智慧司法成果红利持续释放
智慧司法将大数据思维运用到司法工作中,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通过智能化原理,将数据收集、储存、运用等环节融为一体,对司法实行统一管理、控制和运用。智慧司法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破解“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有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类案类判”的司法裁判常态;也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前,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智慧司法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展现。疫情期间,公平正义不打烊,智慧司法建设成果释放红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对推进在线诉讼作出全面部署。“指尖”立案、“云端”办案、“智慧”执行……各级法院将诉讼服务从“线下”搬到“线上”,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既减少了人员聚集,又充分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抗击疫情、保障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据统计,仅2月3日至3月31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就达70.6万件,网上开庭15万件,网上调解30.2万件。在疫情期间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依托的正是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取得的一系列成果。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
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主要包括智慧法院与智慧检务。智慧法院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与互联网法院建设开启了智慧司法新时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实现了从立案到诉前、庭前、庭审、裁判等全司法流程的智能化。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睿法官”办案系统,基本实现了审判各环节的数字化。通过大数据检索和算法技术模拟,再现法官办案的思维方式,为法官提供高效率的辅助支持。互联网法院则是以跨域立案、跨域案件网上审理、跨域案件执行等为标志的远程智慧司法模式,将区块链、5G技术融入其中,实现网上跨时空诉讼,在线完成从案件起诉、登记立案、举证到开庭审理、裁判,直至文书送达和执行的全部审理流程,这是智慧司法实践成果的集中展现。
智慧检务则是检察院检务工作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深入融合与发展。全国检察机关已进入数据化、科学化、智能化的“智慧检务4.0”阶段。“人工智能+检察工作”开始应用,如贵州、上海等地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浙江基于智能语音技术的智慧公诉、江苏检察院的案管机器人等。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强化检察工作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整合完善智慧检务综合应用系统,建设完善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和智慧检务支撑平台,构建“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总体框架。
放眼国外,澳大利亚是世界首个运行视频远程庭审的国家,电子法院趋近成熟。美国较早提出法庭“21计划”的现代审判理念,2001年密歇根州议会通过电子法院法。但电子法院在全美的发展不平衡,各州规则不统一。德国于2013年颁行电子司法法及相关法律,构建了电子司法的整体框架。智慧司法在大数据时代,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锋号。虽然西方国家起步早,但中国智慧司法建设势头迅猛。我国已建成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成为世界上公布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最多的国家。我国的智慧法院更是在世界范围内树起样板,“智慧检务4.0”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可以说,智慧司法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一张亮丽名片,智慧司法建设为迈向网络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着力实现数字法治目标
智慧司法是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与法治结合的动态运行过程,需要统一规划、深入推进,从而实现数字法治目标。
发展司法大数据,助推智慧司法深入建设。智慧司法建设的必要前提是海量的司法大数据,但既有的司法数据现状无法完全满足司法智慧化的需要,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现代司法大数据库。当前我国公检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均有自建的办案系统和业务数据库,出于技术障碍、规范禁止、工作保密等原因,信息壁垒尚未打破,不同机关间的数据不能适时实现线上流转和共享,与智慧司法的目标存在较大距离。目前不少地方公检法机关已实现办案信息线上流转和共享,初步构建起司法大数据库。但在中央层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有待加快,且有必要在技术实施层面与法律规范层面予以双重保障,尽快建立司法系统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克服人工智能算法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弱点,切实发挥智慧司法的工具性与辅助性价值。人工智能算法能提高办案效率,做到“类案类判”,但若过于依赖算法,会干预法官判断,导致“机械司法”。智慧司法只是一种手段,其功能是促进司法的便捷、亲民,而非对司法本身的替代。应建立大数据、算法规则事前评估机制以及事后决策审查与检验机制,赋予利害关系人针对算法自动决策的内容提出异议或抗辩并获得解释的人工干预权,同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定案件进行非智能化处置。
依托智慧司法办案信息,构建一体化智慧司法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司法、数字法治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人民群众。在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司法办案大数据的同时,应整合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服务系统,构建一体化司法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吴文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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