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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谱系再认识

作者:贾坤鹏 来源:《光明日报》( 2023年08月26日 11版) 发布时间:2023-08-26 15:38:18 浏览次数: 【字体:

贾坤鹏

《光明日报》( 2023年08月26日 11版)

说到先秦法家,人们可能会立即想到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然而,这并非先秦本来就有的认识,而是出自《汉书·艺文志》。事实上,先秦并无法家学派之类的说法,商鞅、韩非等人都不知道自己是“法家”——“法家”是后世建构起来的学派概念。

“法家”是西汉学者司马谈最早提出的概念。他在《论六家要旨》中提出了“六家说”,将诸子分为儒、墨、道、法、名、阴阳六家。(见《史记·太史公自序》)但是,司马谈并未指明“六家”对应哪些人、哪些书。他的儿子司马迁也没有采用“法家”概念。例如,司马迁《史记》中有《老子韩非列传》,将老子、庄子、申不害、韩非四人同传。或许在司马迁看来,他们四人才是一派。到了西汉晚期,刘歆著《七略》,其中《诸子略》继承、扩充“六家说”为“十家说”——将诸子分为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小说家,然后以“十家说”划分诸子作品。这样,“法家”所指便明确了下来。《七略》虽然在后世流传中散轶,但它经过删削,保存于东汉班固的《汉书·艺文志》。根据《汉书·艺文志》的划分,先秦法家作品为《李子》《商君》《申子》《处子》《慎子》《韩子》,相应法家人物为李悝、商鞅、申不害、“处子”(其人其书不详)、慎到、韩非。这个法家名单对后世影响很大,成为今天不少学者理解“法家”的依据。

将《汉书·艺文志》作为理解“法家”的依据,存在可以商榷的地方。这是因为,法家之所以为“法家”,还有更为根本的依据。《汉书·艺文志》先界定法家的内涵,然后根据内涵确定外延,于是将李悝、商鞅等人及相关作品划入法家。因而,《汉书·艺文志》对法家的定义比它对法家的分类,更具有根本性。更进一步讲,《汉书·艺文志》对法家的定义、分类又源自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因而,司马谈提出的法家定义才是最具有根本性的。我们应该从司马谈提出的法家定义出发,划分法家人物、作品,而非直接采纳《汉书·艺文志》对“法家”的划分。

关于“法家”,司马谈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踰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同上)“一断于法”是法家的本质特征。法家之所以为“法家”,在于他们主张以“法”(法令)作为主要治国手段。《汉书·艺文志》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书·艺文志》基本上继承了司马谈对“法家”的理解。

如果从“以法令作为主要治国手段”的标准来审视《汉书·艺文志》的法家名单,就会发现这个名单有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

其一,《管子》部分篇目属于法家。长期以来,《管子》被视为管仲作品。《汉书·艺文志》将《管子》归为道家,《隋书·经籍志》则将《管子》归入法家。宋代以降,学界逐渐认识到《管子》非管仲所作,亦非出自一家一派之手,其中包含了道家、法家、儒家、阴阳家、“轻重家”等学派作品。至于《管子》中哪些篇目属于法家作品,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如果将“以法令作为主要治国手段”作为判断标准,那么《管子》中的《八观》《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明法解》《正世》《治国》为典型的法家作品。它们有明确的主张“法治”的观点,如《明法》认为:“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

其二,子产、吴起可以归入法家。子产因无著述流传,故不在《汉书·艺文志》中。春秋晚期,郑国执政子产推行改革,并率先公布成文法令《刑书》,这在当时可谓石破天惊。叔向批评他说:“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公六年》)子产堪称法家先驱。吴起只有兵法著作《吴起》流传,故在《汉书·艺文志》中不属于“诸子”,而属于与之并列的“兵家”。战国前期,吴起在楚国推行变法。《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说:“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吴起以法令治国,打击旧贵族,以实现强兵目的。从思想的角度来看,吴起亦可归入法家。

其三,邓析、尹文虽为名家,也可以归入法家。按照《汉书·艺文志》,邓析、尹文为名家。据说子产公布法令,而邓析常作出与子产本意相反的解释,故意混淆“名”“刑”。不仅如此,邓析还私下制作了《竹刑》。大概邓析《竹刑》较子产《刑书》为优,后来的郑国执政驷歂采用了邓析《竹刑》。尹文子有关于“名”的探讨,如“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尹文子·大道上》)也有关于“法”的论述,如“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同上)事实上,尹文子主张“名”“法”皆为治国的主要手段,他说:“政(通“正”)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尹文子·大道下》)由此可见,邓析、尹文兼有名家、法家双重性质。

其四,申不害不应归入法家。这是因为,申不害以“术”见长。“术”不同于“法”,韩非对此有明确的辨析:“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法是政府公布的成文法令,术是君主藏于胸中的权术。前者治理百姓,后者驾驭群臣;前者公开,后者隐秘。申不害并不擅长“法”,韩非批评他说:“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韩非子·定法》)申不害以“术”作为主要治国手段,显然不合乎法家“一断于法”的本质特征。

其五,韩非并非严格意义的法家。学界有种普遍的说法,认为韩非主张法、术、势并用。此说值得商榷。事实上,韩非主张法、术并用,比如“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再如“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子·用人》)详细辨析,参见拙文《韩非“法术势并用说”驳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既然韩非以法、术作为主要治国手段,那他就不是纯粹的法家。郭沫若称韩非为“法术家”(《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43页),是颇有道理的。一些学者以韩非为法家典型代表。笔者认为,商鞅以法令的形式推行变法,充分体现了“以法令作为主要治国手段”的法家特征,应以商鞅而非韩非作为法家典型代表。

《汉书·艺文志》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它的目录学性质密切相关。

第一,《汉书·艺文志》根据著作对诸子分家,那么没有作品流传的思想家便不在其中。一些思想家生前未必有意于著述,如孔子、释迦牟尼、苏格拉底,他们幸得弟子记述,其思想方能流传后世。有些思想家虽有著述,但其作品在流传中散轶了,如《庄子·天下》提到的禽滑厘、彭蒙,《荀子·非十二子》提到的它嚣、魏牟、陈仲、史等,他们或有著述而未能传世,故不见于《汉书·艺文志》。一些有思想的政治家生前无著述,死后亦无弟子记述,但他们可被视为广义的思想家。法家在诸子中是一个特殊的学派,早期法家人物几乎都是政治家。子产无著述,吴起仅有兵法,《汉书·艺文志》是目录学作品,故无法将他们收进“诸子”、归入“法家”。但是,我们不必拘泥于此。政治家虽无专门的思想作品,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他们的政治措施探究其思想,判断其学派属性。

第二,《汉书·艺文志》难以对思想独特的著作、思想家进行分类。诸子时代,“道术将为天下裂”(《庄子·天下》),各种思想异彩纷呈。《汉书·艺文志》将一百八十九部著作分为“十家”,使复杂的诸子作品条理化、系统化,有利于我们建立对诸子思想的宏观性认识。但是这样做有一定的局限性:一百多种著作能够完全纳入“十家”框架吗?恐难如此。就我们目前所知,先秦思想家中似乎只有申不害专以“术”见长。将他划入“十家”任何一家都不太合适。如果单独设一个大类“术家”,只有《申子》一部书,似乎也不太合适——类似情况应该还有一些,如果都单独设类,则会失去图书分类在认识上的便利意义。如今诸子著作仅有少数流传,单独分类不但不妨碍,反而有利于我们深化对诸子的认识。我们如果追求对诸子的精准分类,不妨考虑将申不害移出“法家”,将之归入“术家”。

第三,《汉书·艺文志》难以对思想复杂的著作、思想家进行分类。“分类”的办法是先确立一种思想特征,凡是具有这种特征的著作、思想家都归入此类。道家、名家、阴阳家、法家之所以称为“道家”“名家”“阴阳家”“法家”,在于它们具有“道”“名”“阴阳”“法”的思想特征。然而,有些思想作品非成于一人一派之手,如《管子》汇集了多个学派的思想作品;思想家的思想也往往是复杂的,如尹文子兼具有名、法两种思想特征。但它们还达不到“杂家”标准——《汉书·艺文志》对“杂家”的定义是“兼儒、墨,合名、法”。若将一本书既列入此家,又列入彼家,则不免显得杂乱无章,《汉书·艺文志》只好将诸子作品归入“十家”之一家,但这在客观上难以揭示某些思想作品的多学派内容,或某些思想家的多元思想特征。

总的来看,《汉书·艺文志》在“法家”建构史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限于其目录学性质,它在对诸子的学派定性方面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需要我们对之做出调整和完善。

通过调整和完善《汉书·艺文志》,先秦法家谱系或可如下:第一,典型法家,以法令为主要治国手段。(1)子产。子产率先公布成文法令,为法家先驱。(2)李悝。李悝变法,制定《法经》。(3)商鞅。商鞅变法,以法令形式建立新型政治制度。(4)慎到。他认为:“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艺文类聚》卷五十四)(5)《管子》中《八观》《法禁》诸篇。它们有明确的以法为主要治国手段的表述。第二,非典型法家,介于两派之间,以法令为主要治国手段之一。如韩非思想以“法”“术”为主,或可称之为“法术家”,既可归入法家,也可归为术家;邓析、尹文思想兼具“名”“法”,或可称之为“名法家”,既可归入名家,也可归入法家。此外,有些思想家或受法家影响,如申不害有关于“法”的个别表述:“君必有明法正义。”(同上)但是“法”并非主要治国手段,不宜归入法家。

(作者:贾坤鹏,系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来源: 《光明日报》( 2023年08月26日 11版)
终审:唐志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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