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条例》精神 迎接新的挑战
王志强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自2006年5月颁布以来,已对全国地方志工作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它加大了依法行政力度,各级地方志工作正健康发展,各地各级领导也依法将此项工作纳入了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应该说地方志事业迎来了空前发展的大好机遇,地方志机构得到了最好的发展空间。但是,随着依法行政的加强和续修工作的全面开展,一些新的问题又显露苗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方志工作者思考和警觉。
一、法律规范的两重性
任何法律条文都有其两重性:它既针对执法的客体,也约束执法的主体。
《条例》规范了地方志工作:既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目的和社会价值,又要求地方志机构和方志工作者应遵守规定,依法行政;既确定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职责是“加强领导”,又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自身职责;既指出方志成果的质量要求是“全面、客观”,又要求地方志书的内容要符合宪法、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既明确了地方志工作者的权力和权益,又明确指出地方志工作者如果违犯《条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地方志工作条例》既规范了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明确了方志工作应获得的社会尊重,又规范了我们地方志工作者的自身行为。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专业地方志工作者,许多人还未认识到法律规范的两重性。一些人似乎以为《条例》只是针对全社会和政府而言的,地方志工作尽可借此保住机构、拓展自身、发展队伍、提高社会地位、争取资金,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道理许多人虽有共识,但真正实践不够、落实不力、作为不大。第一届修志给我们留下最深刻的教训就是处理不好“位”与“为”的关系。没有适当的“位子”,是不能更好地“作为”,但并不是有了适当的位子就一定能有所作为。当前在贯彻《条例》时,应该更多地想一下我们这一代方志工作者肩上承担的责任,我们地方志工作不仅仅要求政府去做什么,更重要的是我们自身应该干些什么?怎样去服务社会?这是每一位方志工作者,尤其是方志领导人应该面对和冷静思考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与学术研究应协调发展
《条例》的颁布,本身就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行政行为,它完全是官职、官责,责无旁贷。《条例》中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志书均由各级政府领导,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条例》还赋予了地方志工作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的行政权力,这无疑是确保了地方志工作部门的行政职责,赋予了地方志机构的行政执法权,这是政府行为的充分体现。明确地方志机构的行政执法权,这在当前机构改革方向尚未明朗,其调整力度充满变数的现实情况下,是大有好处的。再加之随着各地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落实,地方志工作走行政公务员序列是方志工作者的首选。
可以说,《条例》凸显了地方志的行政功能和强调了行政领导力度,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地方志的学术性。虽然《条例》明确了“在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也提到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但由于该法规是“工作条例”,因此,对如何发展“方志学”,开展学科交流,如何搞好学科建设,以及从法律的角度对地方志有何学术要求等涉及不多。再加之地方志工作本身对行政管理、行政干预、行政命令的需求,因此,许多地方均本末倒置,把完成工作任务作为首要政绩工作来抓,却舍弃了地方志应有的学术研究。回顾第一届修志,其时地方志学会、协会的研究之风盛行,各地各级均兴办学术刊物,发表了不少有学术价值的好文章,省、市、县三级学术活动频繁。但现在这些活动开展不力,学术交流更是鲜见,省、市两级学术刊物的稿源大量萎缩,追名逐利和一切向“钱”看的不良风气也影响着本来较为洁净的方志界,这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警觉。方志工作不仅是行政行为,更是一项重要的“学术活动”,二者必须兼顾才能搞好。
三、地方志的社会功能值得加强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就提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修志宗旨。同时在第十六条中再次明确“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但是如何去服务,通过什么方式去服务,《条例》只提到:“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其实,地方志成果的成败得失,其社会功能的体现关键是“资政”。如果我们的入志资料被党委、政府在制订政策、措施时采纳或起到了重要参考作用,那么我们的修志目的就达到了。“志贵在用”即为此理。“资料库、网站”只是方志信息的载体,关键还是要有人来用它。如果志书成果问世后只是书架上的一种摆设,一种文化氛围的陪衬,一种附庸风雅的虚与委蛇之举,而领导人也不去看,有关部门也不去查阅、研究,那有何用?几代方志工作者的心血成果闲置―旁,受人冷落,这不能不是我们这项事业的悲哀!要强化地方志的社会功能,重要生力军来自何方?首先应该是我们专业修志人员。如何提高方志系统内的人员对“志”的研究和使用,促进地方志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大有文章可做。作为专业修志人员,起码应该了解历史、熟悉历史、研究历史。如果我们所有的方志工作者都能带头钻研当地历史,对省情、市情、县情烂熟于胸,利用我们所掌握的丰富的地情资料服务于社会,尽可能地融入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主流,当好参谋,作好“军师”,并有所作为,何愁打不开局面,何愁方志事业地位不高,第一届修志的教训不也正是如此吗?事实证明,只要哪个地方的地方志工作者能因势利导利用好地方志资料为现实服好务,那个地方的地方志工作就被重视;反之,则倍受冷落。
四、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编纂地方志
《条例》将地方志纳入“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指明了方志学属于历史学的大范畴。第―届修志开始时正值“四人帮”垮台与“文革”结束不久,长期“左”的樊笼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因此,方志界提出了“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实事求是、正本清源”、“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等观点,极力纠正长期“左”的偏差给人们思想观念上带来的后遗症。这对于第―届修志而言,十分必要、非常正确。但囿于历史和认识上的局限,许多问题不是喊几句口号、发表几个观点就能扭转过来。因此,在第一届修志成果中,尤其是出版较早的一些方志成果,明显带有那个时代的遗憾:记事不全,缺漏较多;对重大政治事件避实就虚,语焉不详;对历史人物的评价缺乏公正、客观;对社会发展概念化评述较多,空洞的政治术语代替了历史纪实等。近年来,虽然那些极“左”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已被淡化,但随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地方志又陷入了重行政而轻学术的怪圈。许多重要问题的学术探讨、重要历史事件的认识都被人忽视,比如:如何看待我们改革开放的政策得失,如何记载我们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反映当前社会的丑恶现象,如何去收集商业社会化资料,如何反映腐败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方志工作者认真开展学术研究,慎密的思考、研究、分析。此外,当前不少地区出现了新的“浮夸风”:“官出数据、数据出官”;不顾自身条件和实力,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这些都是摆在我们这一代方志工作者面前的严峻课题。如果我们都站在官本位立场,仅为官书的捉笔人,势必对其全面肯定或大加颂扬,这不是从另一个角度表现出来的极“左”吗?历史呼唤我们方志工作者的良知,良知呼唤我们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方志学虽然属于史学的大范畴,但它又独立于史学,应属于多学科、多门类交叉的边缘学科。因此,它有自身的科学性、学术性和研究领域。它要求方志工作者应该具备必备的专业知识。《条例》虽然明确提出“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但从现实来看,专业修志队伍的人员配备上不十分理想。从全国、全省范围看,近年来省、市、县级地方志机构从主要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几乎多从行政工作岗位调来。随着这些干部的到来,给地方志带来了新鲜血液,弥补了地方志多年闭门修志、远离第一线工作的被动局面,给方志工作者带来了生机。但是行政干部配备过多,而专业人才匮乏,也值得警惕。
当前在各级修志机构中,专业人员所占比例越来越小,而行政人员比例却越来越大,这有人事制度的原因,也有《条例》过分强调行政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地方志工作若只被各级领导看成是一项应付上级检查的行政工作,而不是一项严肃的学术科研工作,那无疑是对方志事业的偏见。省、市、县各级地方志机构应该立即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新调入人员的业务培训,使这些同志尽快成为既懂行政管理,精通地方历史;又熟悉业务工作的综合性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扭转当前方志界业务人员青黄不接的局面。如果此现状再持续发展下去,“方志学”这个本身就先天不足的学科就更难发展,而我们的方志成果就有可能遭到社会非议,有悖于我们修志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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